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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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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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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此外,《职制》中的“稽缓制书官文书”、“驿使稽程”至“乘驿马赍私物”与秦汉时期《行书律》的内容相近;《职制》“监主受财枉法”条在汉代属《盗律》,魏律《序》说汉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因此,《职制》中有关“请赇”、“受财”等的法条应源于魏律的《请赇律》。《职制》中关于祭祀、御物的法条可能源于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参见本文第五部分),《史记·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皆叔孙生为太常论著也。” 由此可知,隋唐律中的《职制》篇来源较杂,可能由秦汉以来分散于各律篇中有关官吏行政事务方面的内容集合而成,秦汉时期的《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以及《厩律》中的《行书律》、魏律的《请赇》等是其主要来源。 上述考察使我们清楚了秦汉时期仓律、越宫律、津关令、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等的去向,而通过秦汉律与唐律的比较研究还会发现,秦汉律中钱律、金布律、关市、效律、工律等律的许多律条在唐律中属《杂律》,田律的一些内容在唐律中则属《户婚律》。关于唐律与汉律之间的因承关系,以往学者已有论述。(注:参见徐世虹:《汉代法律载体考述》,载《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3卷《历代法制考·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第137—139页。) 《唐律疏议》卷26《杂律》有“私铸钱”条。其律曰:“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看到这条材料,很自然地会联想到《二年律令·钱律》,“私铸钱”律的内容与《钱律》的下列律条内容极为相近:“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简201—202)“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简206—207)“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智(知)为及买铸钱具者,与同罪。”(简208)“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赃)为盗。”(简199)“私铸钱”条几乎涵盖了《钱律》上述法条的内容,可以清晰地看到两者之间的沿承关系。 《杂律》“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条:“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秦汉时期也有针对布帛大小的法律规定,《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第56页)《二年律令》中亦有一律条,被整理者归入《□市律》:“贩卖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絺绪、缟繙、纔缘、朱缕、(罽)、布、(縠)、荃蒌,不用此律。”(简259) 《杂律》“校斛斗秤度不平”、“私作斛斗秤度”等条,在秦汉时期的《效律》、《工律》中可以见到相关规定。“校斛斗秤度不平”曰:“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睡虎地秦简《效律》有两条律文:“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第113—114页)“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第114页)均是关于校验度量衡的规定。此外,《秦律十八种·工律》中有官府制作度量衡的规定:“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叚(假)试即正。”(第70页) 《杂律》中还有数条关于水火的规定,如“库藏仓燃火”、“官廨仓库失火”、“烧官府私家舍宅”,虽然《晋书·刑法志》说水火篇是从盗律析分而来,但是,在已知秦汉《盗律》中并未见到有关方面的规定,却在《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中发现有关官府防火的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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