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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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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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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亦可证在汉代“常事品式章程”是和律令同录的,至晋新律后才将其分离出去,归入所属各官府。然而,在汉代,宗庙祭祀、朝觐仪式等礼仪规定虽然在广义上亦属法律范畴,武帝时张汤所作《越宫律》、赵禹所作《朝律》等更以“律”命名,但是,在汉代法律体系中它们显然并未取得与九章律同等的地位,因此,汉代人将叔孙通所作汉仪称之为“傍章”,而魏律《序》则将它与《越宫律》、《朝律》统称为“旁章”。换言之,“傍章”只是“旁章”的一部分。 因此,终两汉,汉律的篇数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说为六十篇,包括正律九篇(九章律)、旁章五十一篇(傍章十八篇、张汤所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作《朝律》六篇)。(注:《魏书·刑罚志》说“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是不准确的,武帝时只增加了三十三篇。)汉武帝后律篇再无增加。这也可以从秦汉时期各朝修订律令的情况得到证明。(注:参见拙文:《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从魏律《序》说魏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以及魏律没有像晋律那样将张汤所作《越宫律》改为《卫宫》篇列入正律行列,可推测魏律仍然存在正律、旁章之分,魏律十八篇属正律。旁章的消失应在晋泰始律令时,汉魏律旁章的内容有的被归入正律中,如卫宫,有的被归入令,常事品式章程则被从律令中剔除出去,归入各官府。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晋泰始律令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确具有划时代意义。 秦汉律典存在二级分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出现的凡不属于九章的律篇应均是九章之下的二级律篇。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的《兴》、《厩》、《户》三篇事律,是在秦若干单行行政法和民法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十八种》中之厩律、厩苑律、传食律、行书是萧何作《厩律》的基础;《秦律十八种》的徭律、《秦律杂抄》的戍律是萧何制《兴律》的源泉;《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秦律杂抄》中的傅律则是萧何定《户律》的基础内容之一。萧何对汉代法律建设的贡献不仅仅限于增加兴、厩、户三篇事律,还包括把无法归入具体律篇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如金布律、关市、效律、钱律等归入《杂律》,从唐律《杂律》依稀可以看到这一历史发展的脉络和痕迹。因此,就立法过程而言,无论是李悝的《法经》还是商鞅的秦律六篇抑或萧何的汉律九章,都是先有二级律篇,而后才有一级律篇。二级律篇是国家针对具体事项制定的单行律,当李悝、商鞅、萧何编纂法典时,他们在这些单行律的基础上加以分类整合,以其中的一个二级律篇名作为该类的一级律篇名,由这样的六个或九个一级律篇构成当代的正式律典。 在汉代,有关礼仪、朝仪、宫禁方面的法规亦被纳入“律”的范畴,与律令同录于理官,但是它们还没有取得与九章同等的地位,九章被视为正律,而它们仅能以旁章的形式存在。旁章包括高、惠时期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武帝时张汤所作《越宫律》二十七篇以及赵禹所作《朝律》六篇。三国魏鉴于汉律正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的现状,对汉代法典进行改革,增律至十八篇,但是,法律体系相较汉律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晋时制新律,进一步实行改革,增律至二十篇,“蠲其苛秽”,将军事、田农、酤酒等权宜之法都归入“令”中,“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官府为“故事”。(注:《晋书·刑法志》。)律分正律、旁章的情况自此消失,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入新的时代。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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