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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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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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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发现秦律中的《金布律》、《效律》、《工律》、(注:关于工律、司空的有关规定在汉律中的归属问题,高恒根据《汉书·百官表》注引如淳云:“律,司空主水及罪人。贾谊曰:‘输之司空,编之徒官。’”以及魏律《序》说汉“《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未见有《兴律》篇名,秦时是否有《兴律》还有待证实。但《晋书·刑法志》所载汉《兴律》篇的一些条目,在秦简《徭律》、《司空》、《工律》等篇中,均已有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理解汉《兴律》有关条目的含义。”参见高恒:《汉律篇名新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第2期。我认为虽然《工律》和《司空》等律与“兴”有密切关系,但是从律篇本身的性质看,它们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司空更是国家行政部门,从而决定了《工律》、《司空》与《徭律》、《戍律》的性质不同,假若萧何继承了秦律中上述律篇,那么它们亦应当被归入《杂律》而非《兴律》。秦律十八种中的《工人程》、《均工》,应该和《工律》一样也是《杂律》的下级律篇。)《内史杂》,《二年律令》中的《钱律》、《□市律》等律涉及的内容在唐律中均被归入了《杂律》。分析一下这些律篇的性质,就会发现它们基本是关于工商管理的规定。那么,萧何在制定九章律时是否已经将这类律篇归入《杂律》呢?一切迹象表明可能正是如此。九章中盗、贼、囚、捕、具、厩、户、兴八章所涉及的内容和范畴十分明确,上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归入其中任何一章都不合适,归入《杂律》则不会出现任何抵牾。由此看来,《秦律十八种》中的《内史杂》、《尉杂》,其带有“杂”字应不是巧合,而是萧何将其归入《杂律》的重要根据之一。由于杂律内容庞杂,其中涉及大量行政管理法规,晋武帝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不针对其他律篇而专门针对《杂律》著书解说,且其卷数多至二十余卷,便也不令人感到奇怪了。(注:《隋书·经籍志·刑法篇》:“《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案:梁有杜预《杂律》七卷,亡。”) 唐律《户婚律》有“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应复除不给”、“差科赋役违法”、“输课税违期”等律条。秦汉律中相应规定则属《田律》。如《唐律·户婚》“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条规定:“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而睡虎地《秦律十八种·田律》有条曰:“雨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第24—25页)《户婚律》“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曰:“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差科赋役违法”条规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输课税违期”条载:“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户主不充者,笞四十。”睡虎地秦律关于“入顷刍稾”、“禾、刍稾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的律条则属《田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亦有关于“入顷刍稾”(简240—241)、“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简255)等规定。 从张家山汉简《户律》和《田律》的内容来看也多有重合之处,如《户律》中有许多关于田宅名有以及行田方面的规定,汉代的户籍不仅包括民宅园户籍、年细籍,还包括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简331—334),等等,它们均表明在汉代《田律》与《户律》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据此或许可以推断,《田律》在萧何作九章律时已被归入《户律》篇下。(注:被整理者归入《二年律令·户律》的简317“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似宜归入《田律》。而被整理者归入《田律》的简239“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简244“田不可豤(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则归入《户律》为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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