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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甘肃汉简——读《二年律令》札记

时间:2009-7-24 13:49:36  来源:不详

十年前,笔者曾以甘肃汉简和云梦简的比较研究为题,对发现在两地的简牍进行了简单的对比。只是当时未曾进行深入的讨论,结论太为浅显。但是今天看来,对两地简牍进行比较研究仍然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对于探讨“汉承秦制”是很有帮助的。而《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出版,则为探讨汉承秦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云梦秦简反映的是秦和秦以前的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制度的雏形;甘肃汉简则是以汉武帝以后的边塞屯戍文书为主,代表了已经成熟的汉代制度。而其间由秦到汉的演变时间则是一段空白。如果说这一段空白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张家山汉墓竹简》[1]的出版正好填补了这一缺环。因为有《二年律令》可以作为研究与认识汉代历史的重要文献,一些原来未曾注意的问题现在也就显现了出来。敦煌汉简就是属于这一范畴。敦煌汉简由于资料的限制,人们对它的认识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它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与分析也就显得相当困难。由于涉及的问题太多,这里仅选出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略加阐述。错误之处,请方家指教!

一  置吏律

敦煌汉简中有一条简文,在没有《二年律令》之前,虽然知道其是一条关于使者的律文或规定,但是如何理解仍然是个难题,因为其中的文义不太好理解。简文是:

律曰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  禾稼簿者皆勿敢擅予 ·敦2325[2]

就本简而言,律令的性质已经由其自身的文字界定了。前一段显是有关使者的规定,只是“取”字以后的文义就难理解了。“取”字究竟包括那些内容呢?是指取“卒甲兵禾稼簿”,即有关戍卒、甲兵与禾稼文书;或是取卒、甲兵、禾稼和簿;或是取卒的甲兵禾稼簿,即有关戍卒甲兵禾稼的记录文书。

属于《二年律令·置吏律》有一条简文同敦煌汉简的记录大体相当,简文是:

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                            简216

以本简记录可知,其初衷是出于对官员职权的限定。官员各司其职,属员仅受其官吏制约。官吏不是其职掌的事不能过问,下属非其长吏可以不听从指挥。使者为一时过往官吏,对沿途多有打扰。因其权力较大,沿途地方不敢得罪,所以他们可以用各种借口,沿途索要各种器物,其中包括戍卒、甲兵、禾稼以及文书。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取”的包括范围自然要包括其后的所有物品。这一点同我们前面假设的第二层含义是相符的。所以,《二年律令》一书的作者在进行标点时,将卒、甲兵与禾稼志分别进行标点。只是没有将“志”同前面的器物分开来理解。既然“取”的范围很广,那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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