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避讳的结果,并且现在的简文上还包括有对相貌丑陋人的优待。不仅如此,关于汉代傅籍制度的记录,也为我们认识原来的汉代制度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即在高后二年的律令中,关于汉代傅籍年龄的区别还同爵位的高低有关。爵位低者,傅籍的年龄就要小一些,给公家徭役的时间早而长;爵位高者,傅籍的年龄就大一些,给公家徭役的时间晚而短。这种制度的出现无疑同汉代初年奖励军功有关。傅籍年龄在受爵位影响外,还告诉傅籍年龄并不仅仅是原本史书记录的两种。
针对悬泉简而言,之所以专门提出是“小未傅”,可见当时是应该还有一些关于傅籍的规定与政策,当然也就是为什么要特别界定未傅籍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年龄小了。同样的“小未傅”又见居延汉简。如:
·□□荣小未傅为译骑皆小家子贫急不能自给实 E.P.T58:30[4]
三、汉代的邮与置
在悬泉汉简发现以后,伴随着有关悬泉汉简以及悬泉置遗址的报道,关于汉代邮驿制度的研究,曾经一度为许多学者重视。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汉代对邮驿机构的具体称呼,邮驿系统的具体组织形式(驿置设置距离)等。《二年律令·行书律》则为我们重新认识汉代的邮驿提供了全新的资料。具体简文为:
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邮。
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復,勿令为它事。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陕不可邮者,得进退就便处。邮各具席,设井磨。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假器,皆给水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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