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元年 十一月食麦二斛七斗 十一月丁酉付吉 敦·329:
本简经考证与322为一册书[7]。
始建国二年桼月尽三年二月候舍私从者私属廪致 敦·358:
根据简牍上的文字特征,李先生又断定这些简属于王莽简。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似乎意犹未尽。
经过《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第二版检索,《汉书》正文中“私属”共二见,一见《汉书·食货志》,一见《汉书·王莽传》,所记为一事。只是“私属”一词,在汉初还有别的含义。这一点则是《二年律令》告诉我们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亡律》记奴婢为善,主人可以免其奴籍,奴称“私属”,婢称“庶人”。无疑又为汉代“私属”一词提供了旁证。原文为:
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为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 简162-163[8]
“私属”一词,除《汉书》二见外,《史记》、《汉书》二书的正文中仅此而已,张家山《二年律令》所记关于西汉初年的社会状况,显然可以起到补史的作用,人们对汉代“私属”的认识也会更加完善。
五 贼律
县官律曰贼燔县官积
□火延燔之罚金四两 Ⅰ90DXT0114②:15AB A
这是悬泉汉简中一条很残的简文,简的上部被火烧掉了,两行书写。其中直名“律曰”表明是对律文的转引,至于是什么律文则没有说明。从字面上看是与纵火犯罪有关的律文。《二年律令》中有一条与之相关的简文,从字面上分析应属同类。即:
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燔市舍、……。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所燔。乡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简4-5
本简出现在《二年律令·贼律》中,为《贼律》条文之一。因为有了《二年律令》简文的存在,我们对悬泉汉简本条简文的理解就会更加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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