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把“志”单独理解呢?这一点只是我们的不同看法而已。
《二年律令》的记录以律的形式出现,为我们认识和了解敦煌汉简的简文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材料,反过来,敦煌汉简中的“簿”字也为“志”的理解提供了帮助。
“志”原来的注文作:“志,读为‘识’,《汉书·匈奴传》注:‘识亦记也。’”这样看来注文是乎是不太恰当,恐怕作为“文书”理解要更为合理些。当然这里不敢武断地认为“志”作为“识”与“记”的理解就不合理。不过,敦煌汉简这条简文的存在至少是给人们认识《二年律令》的简文提供了帮助。“志”与“簿”二字意思相同。
《二年律令》以《置吏律》告诉我们了敦煌汉简这一条简文的用途,现在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它本来是约束出行使者的一条律令。当然,在东西交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敦煌,特别是疏勒河流域的汉塞烽燧,沿途接待的使者要高于一般地区。而这一地区出现的使者又都与出使西域有关,自然他们要官气十足,对沿途的要求自然也会十分苛刻。既然这样,这一条关于使者的律文在这一地区出现也就十分自然了。
在这一比较独特的地区,使者官员来往频繁。有关人员过往的规定、对过往人员进行约束的律文还会有许多。只是目前尚没有进行仔细检索罢了。如在马圈湾汉简中有一条关于使者起居的规定,也许就是关于使者的律文即:
还入者名为使官起居出入宜有节度无为郡所留 敦·482
本简先以“还入者”三字出现,从字面上初步可以断定是针对出使关外之人回来途中的规定。只是简上的文字书写过于草率,从书法风格上看属于日常使用文书抄本。“使官”可以理解为使者与官员两种身份。以在本地区而言有东西交往的使者,也有出使西域的官员。使者比较多,官员则以汉将兵屯田车师戊己校尉、伊循等西域诸屯田区的吏员为主。如悬泉汉简记:
元始二年二月癸未 御
西域都护守受猥司马令史赵严罢诣北军为驾一封轺传有请□ 律
诏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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