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2)。置与置之间距离的远近出入,在没有《二年律令》之前人们可以根据文书的实际记录去推断,自然缺乏十分完美的证据。现在就不一样了,因为汉朝初年明文规定,置与置之间的距离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可远可近的。法律条文的出现,自然就解决了有关汉代邮驿机构设置距离的争论。
其次因《风俗通义》所记引起的有关“汉改邮为置”的争议。应劭在《风俗通义》中有关于“汉改邮为置”的记录,清人惠士奇否定了应劭的观点。进来又有人对应劭的说法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不仅认为应劭的说法是合理的,而且还考证出“汉改邮为置”的时间应该在汉武帝元朔元年至元狩四年间。[5]
从旧有简牍资料看,“汉改邮为置”,因汉简中出现置的名称较多,而邮的名称较少,甚或没有,是说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二年律令》除《行书律》记有邮名称之外,在《津关令》还记有置,如简文:
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请得买马十,给置传,以为常。 简517
根据本简记载,西汉初年,在有邮的同时,也是有置的。另外在史书中也有当时关于置的记载。如《韩非子·势难》有“夫良马固车,五十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远。”《史记》卷94《田儋列传》“未至三十里,至尸乡厩置”。应劭曰:“尸乡在偃师。”臣瓒曰:“厩置,置马以传驿也。即从《孟子·公孙丑》、《韩非子》,到《史记》和《二年律令》,置作为邮驿机构的名称之一是本来就存在的,并不是因为“汉改邮为置”才有了“置”。从这一点上说“汉改邮为置”是很难成立的。
四 私 属
“私属”一词,在敦煌马圈湾汉简中有见,即敦·322
私属大男吉 元年 八月食粟二斛少七斗 十二月己亥自取
此条简文李均明先生在《敦煌汉简编年考证》第323页加按语为:
私属,新莽将奴婢改称私属,《汉书·王莽传》:始建国元年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6]
同是“私属”的简文还有:
私属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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