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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 兼谈“二年”的时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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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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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远非“三章之法”的内容了。“赐民爵”已开始出现,当然在战争年代赐军功爵更会有。其实刘邦在起义过程中已经利用赐军功爵的方法来鼓舞士气,如樊哙、曹参等斩秦人在《史记》上皆有受赐爵的记载。⑶ 所以,汉王二年一样还会继续用赐军功爵的方法以激励士气,并把将士因获爵而应得的权益加以落实,否则将士就不会再卖力,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加以保证和执行。汉王二年又把这些法律推广到新占据的关中,“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⑷汉二年又开始置乡、县三老,“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⑸又六月壬午“壬午,立太子,赦罪人。令诸侯子在关中者皆集栎阳为卫。……兴关中卒乘边塞。”《史记·高祖本纪》也提到“兴关内卒乘塞”。⑹所以,由前文分析我们可知汉二年有关徭律、户律、兴律、复律、爵律、赐律、置官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已制定并在汉王所统治区全面推行了。另外,《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这里也证明了萧何在汉二年的确制定了一些法律。由前文可以考定,汉王元年因入汉中时间短,未制定多少法律,二年时开始较全面的制定了诸多法律。从内容上看,汉王二年萧何制已经制定了《二年律令》中许多主要的法律条文,已具有《二年律令》的雏形。那么,在入汉中这么短的时间里有无可能制定出这样一个较正规的法律呢?是可能的。因为萧何是一个经晓秦律的法吏,《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辩之。何乃以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故请,得毋行。”沛公初入咸阳时,众人皆争金帛财物,独何“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书也。”萧何有着清醒的头脑,又为秦法吏,依其所收秦律令制定此时汉王所需的法律是完全可能的。任何重大制度的健全、完善都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今日所见的《二年律令》的内容应该是基于汉王二年诸法律基础上逐步完备的律文,所以名为《二年律令》是很正常的。顺带讲一下,张建国先生以前一史料认为可判为萧何“次律令”的起始时间,应当是正确的。⑺《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於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这里所“次”的律令当指《九章律》。《九章律》当为汉高祖五年统一全国后命萧何制定的。虽然《九章律》与汉王二年制定的法律从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汉王二年的法律已含有了《九章律》的许多法律主题,故可以认为《九章律》已经开始制定了。 有不少学者提到《贼律》中简1,2,3的内容是反映了汉初(即统一全国后)中央政府与异姓诸侯王斗争激烈的法律,这一点可以成立。但笔者认为,项羽称霸分封众诸侯王后,各诸侯王之间因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和斗争,作为汉王的刘邦与其他诸侯王之间也同样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和斗争,制定、颁布《贼律》简1,2,3的法律条文也是十分必要。当然,在四年的楚汉战争中,由于政治的需要,刘邦又分封了一些异姓诸侯王,全国统一后,这些异姓王势力很大,对中央政府构成了重大威胁,除了最弱的长沙王以外,其它各诸侯王先后都进行了反叛。所以,汉初异姓王存在的情况与刘邦为汉王时的形势有很大相似处,继续使用这些律文没有什么不妥,所以《贼律》简文中的相关法律也很可能在汉王二年时就制定了。 惠帝、吕后时基本遵循高祖时制定的法律,未有大的行为。史载,在惠帝责问曹参时,曹参回答说:“高皇帝与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具,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⑻曹参去世后,百姓歌之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靖,民以宁壹。”⑼可见惠帝时确未有大的法律制定行为。《二年律令》中就有许多法律条文也能证明这一点。其中《盗律》简78有“盈二十日”;《具律》简83有“若年不盈十七岁”,简86有“有罪年不盈十七岁”,简94有“不盈岁者,罚金四两”,简96,97有“赎劓黥、戍不盈四岁, (繫)不盈六岁”,“ (繫)不盈三岁,赎耐、 (遷)、及不盈一斤以下罪”,简115有“年未盈十岁为气(乞)鞫,勿听。狱已决盈一岁……”等;《亡律》简157,165都有“盈”字出现,惠帝名盈,而这些法律并不避惠帝名讳。但是,在《汉书·惠帝纪》中记载,在惠帝即位当年,即公元前195年5月,惠帝发布了一个大规模赐爵的诏令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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