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亵渎不敬的性质,因此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最重。 西汉王朝在建立之初曾对当时的各种酷刑进行了省禁。丞相萧何参考秦代的法律,“取其宜于时者,”制定了著名的《九章律》,高祖时期,曾废除“三夷之法,连坐之罪。”[⑦]从秦到汉,在刑罚的处罚上有一条比较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刑罚逐渐趋于宽松。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违反国家的规定,伪造皇帝玺印也要处予死刑。这条律令对于后世的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如,《唐律疏义》中“伪造御宝”条“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伪造不録所用,但造即坐。”[⑧]这是唐律对汉律的直接吸收。
2、 弃市:
“伪写彻侯印,弃市;”[⑨]、“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⑩]弃市就是在闹市执行死刑。《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刘熙《释名》:“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
“官印是权力的标志,统治者借此可以取信于人,使文书能够上行下达,所以《说文》解释印字说:‘执政者所持信也。’”[11]正因为这样,伪造官印的行为也不断产生。史书中有许多相关的记载:如《史记·货殖列传》“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从史料的记载中可以看出,从汉初开始伪造官吏的印的现象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也从来没有放松过。秦律对于伪造一般官员的印章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矫丞令,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大啬夫。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12]这是对伪作侯爵印处予弃市的处罚规定。
同时“矫制”也要处予弃市的处罚,此罪名从文献可以得到印证,《汉书·终军传》:“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风俗,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还奏事,徒为太常丞。御史大夫张汤劾偃矫制大害,法至死”,《汉书·窦婴传》:“婴矫先帝诏害,罪当弃市。”《汉书·汲黯传》:“臣过河内,河内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中“浩侯王恢”条有:“一月坐使酒泉矫制害,当死,赎罪,免。”如淳注:“律,矫诏大害,要斩。有矫诏害,矫诏不害。”从文献的记载看,对矫制的处罚主要有三等:大害,害,不害。而在简文中“矫制”罪分两个等级: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这同文献的记载有一定的出入。“矫制大害”不见于《二年律令》,只能说明此罪名是后来发展形成的。
从 “弃市”处罚看来,汉律对于文书违法的处罚,已经充分地考虑行为的结果作为处罚的重要依据。
二、处予徒刑
徒刑就是对犯人处予一定期限的劳役。徒刑是肉刑和劳役相结合的一种刑罚。简文中对于文书违法行为处罚以此类居多。
1、 完为城旦舂:
这是一种期限为四年的刑罚。完就是不戴髡钳(古代的一种刑具),城旦就是男刑徒白天守城,夜晚筑城。舂就是女刑徒舂米,以供犯人的口粮。 “伪写…小官印,完为城旦舂。”[13]“诸上书及有言而谩,完为城旦舂。”[14]伪造小官印和在文书中表现出对上级的不满和诋毁都要处予此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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