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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年律令》所见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时间:2009-7-24 13:49:39  来源:不详
2、  鲸为城旦舂:

鲸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为伪书者,鲸为城旦舂”[15]此外在,《奏谳书中》还有四个关于为伪书的案例。“··蜀守谳:佐启、主徒令史冰私使城旦环为家作,告启,启诈簿曰治官府,疑罪。·廷报:启为伪书也。”,(《奏谳书》9)[16]“··蜀守谳: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为饘,令内作,解书廷,佐  等诈簿为徒养,疑罪。·廷报: 为伪书也。”(《奏谳书》10)[17]“··河东守谳: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诈更其徼(檄)书辟留,疑罪。·廷报:内当以为伪书论。”(《奏谳书》11)[18],“··蜀守谳:大夫犬乘私马一匹,毋传,谋令大夫武窬舍上造熊马传,箸(著)其马识物,弗身更,疑罪。·廷报:犬与武窬共为伪书也。”(《奏谳书》12)[19]这些都是伪作文书的记载。为伪书的处罚在汉初是比较重的,从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对伪书的处罚贯彻了汉律中“数罪从重”和“连带刑事责任”的原则。如,《奏谳书》11,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在汉律中有专门的留迟的处罚。《行书律》中对于邮书留迟的期限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却不按留书最处罚,而是按照为伪书罪处罚。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下,为伪书罪的处罚较留迟罪的处罚要重,这也是为了严厉打击文书违法的行为,以达到规范文书活动的目的。

3、  耐:

在汉代,期限为二年至四年的徒刑统称为耐。从简文看来对于此项处罚的是对毁坏文书封泥的行为而作出的。为了使文书确保机密性,在文书发送之前都要封缄、用印,即用封泥固定绳索。对于破坏封泥的行为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就是耐。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20]及“盗书,弃书官印以上,耐(?)。”[21]这两条记载都是对毁弃文书的封泥处予耐罪的律文。

三、处予肉刑

在汉代肉刑的处罚有多种,从简文看对于文书违法行为处予肉刑主要是笞刑。笞刑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笞刑又根据文书违法行为的轻重而量于不同的数量。有笞五十和笞百。从简文看笞刑主要是对于文书传递过程中违背规定的里程而做出的。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22]汉律同秦律相比肉刑已经大大地减轻了。肉刑的处罚并不单独使用,总是配合一定的劳役来执行的。仅以肉刑作为处罚在《二年律令》中仅见笞刑。《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有相关的记载:“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日觱(毕),勿留。留者以律论之。”[23]“以律论之”,就是依据法律对文书传递失期的处罚,但处于何种刑罚不得而知。《汉官旧仪》有记载:“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业,三骑,昼夜行千里为程”从出土的其它资料也可得到佐证:“官去府七十里,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廿六日,会月廿四日”。EPS4T2.8A。 [24]对于文书邮传失期的处罚,从汉初开始是否经历了一个深刻的变化过程,有待于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四、处予罚金

罚金是对那些轻微的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罚金是赎刑的一种,根据罪行轻重的不同,处不同的罚金。主要有如下情形:

第一、   罚金一两:

“□□□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25]主要指文书涉及到数量的一定要清楚,如果数量不清楚或者有脱漏字的现象处予一两的罚金。简文中还有:“邮吏届界过书,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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