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之。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一两。”[26]这是对邮传过程中滞留行为的处罚。
第二、 罚金二两:
“亡书、符卷、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 ,罚金各二两。”[27]这是对丢失文书的处罚。“发致及传递,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28]这是对延误文书投递的处罚。“行书而留过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29]这是对滞留文书时间过长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 罚金四两:
“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更以次行之。”[30]“亡印,罚金四两。”[31]这是对不按规定传递和丢失官印的处罚。“··河东守谳:士吏贤主大夫 , 盗书系隧亡。狱史令贤求,弗得。系母嬐亭中,受豚、酒臧九十,出嬐,疑罪。·廷报:贤当罚金四两。”[32]这是处理文书违法过程中,官吏私收贿赂,违法的处理。从较前出土的汉简中,也可以看到对文书传递失期处予罚金的记载。“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史主者劳各一日,二里令相各一日。”EPS4T2.8B[33]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衡量文书传递失期的标准是时间和行程,而且区分不同的传递方式。《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34]可以看出近距离用步行即可,远距离则只表明用“邮行”,高敏先生通过具体研究认为汉代文书的传递方式主要有“步递、车递(也可叫‘传递’)、马递(也可叫‘驿递’)与船递”四种[35]。
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通过对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分析可以得出:在西汉,对于文书文法的行为的处罚已经有了很具体、很完善的规定,这不但说明西汉文书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汉立法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互相印证的方法,既弥补了我国古文书学研究领域的空白,也为汉律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更为我们研究古文书学提供了一种极为可行的途径,我们相信随着出土汉简的逐步公布,我国古文书学对此问题的研究将会更加深入、更加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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