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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还是封建制?

时间:2009-7-24 13:53:36  来源:不详
法性,通过秦朝“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最终得到了封建国家的确认,但是“亚细亚财产形态”的古老传统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以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延续下来。至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秦汉的农业劳动生产者,既有授田制农民和非授田的自耕农,也有国家和私家的佃农;既有人身依附关系相当松弛或非常严格的庸客,也有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农奴和奴隶。在官私手工业中,劳动者的身份也各种各样,从自由人身份的个体工匠和征发来的农民,到流浪汉、刑徒和奴隶。正是由于这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局面,才使得学者们在判断秦汉社会性质时不容易取得共同的认识。
 
但是上述这些并存的生产关系,在秦汉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一样的。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①要确定秦汉的社会性质,关键就要从各种生产关系中,找出“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主导的生产关系。与此同时,还要把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本书认为,秦汉时代封建社会已经确立,它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与此后二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一脉相传,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以下就几个主要的问题略作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
 
 
一、秦汉的刑徒并非都是奴隶
 
秦汉时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婢,这是大多数研究秦汉史的学者都承认的。但是奴婢的数量究竟有多大,奴隶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多大的比重,大家的认识则颇有出入。如有的学者认为秦汉的刑徒都是奴隶,果真如此,奴隶的数量自然就很庞大了。由于主张汉代是奴隶社会的学者都把刑徒当作奴隶,而秦汉刑徒的身份地位又确实比较复杂,我们对这个问题不能不先作一些辨析。
 
先秦时代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罪人及其家属充当奴隶。《周礼·秋官·司隶》“掌五隶之法”,所谓“五隶”,即“蛮隶”、“闽隶”、“夷隶”、“貉隶”这四种外族奴隶再加上本族的“罪隶”。《周礼·秋官·司厉》云:“其奴,男子人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众注:“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於罪隶、舂人、稿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不仅罪犯本人被充当奴隶,他们的家属往往也因从坐而被没为官奴婢。《吕氏春秋·精通》载:“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子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氏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击磬者和他的母亲一起沦为官奴婢,就因为其父杀人犯罪。郑玄在前引《周礼·秋官·司厉》郑众注之后加注说:“奴,从坐而没人县官者,男女同名”。他的补充是正确的。这种以罪人及其家属充当奴隶的古老传统,在秦代尚未完全废除。云梦秦简中的“隶臣妾”,就是一种具有官奴婢身份的刑徒。①但是秦简的有关材料表明,有的隶臣之妻仍是自由人,还要供给隶臣衣服,据此可见秦代并非所有刑徒的妻子都没为官奴婢。而且秦代也不是所有刑徒都具有奴隶身份。秦始皇役使刑徒70万人分作阿房宫和骊山墓,骊山徒英布“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盗”②。像英布和骊山徒中的“徒长豪桀”,就很难说具有奴隶身份。到了汉代,刑徒和官奴婢已经有比较严格的区别。《汉书·刑法志》载:“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这种隶臣妾和其他刑徒一样,都已不再具有奴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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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看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l编第3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②  《史记》卷91《黥布列传》.
 
《史记·淮阴侯列传》说,韩信“谋与家臣夜诈诏赦诸官徒奴,欲发以袭吕后、太子”。《汉书·食货志》说,汉武帝时“官益杂置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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