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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还是封建制?

时间:2009-7-24 13:53:36  来源:不详
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这里所说的“徒奴”、“徒奴婢”,即指刑徒与奴婢,二者联名,说明其身份虽相近而有区别。汉代刑徒与官奴婢有时虽然从事同样的工作,但是刑徒有服刑期限,而官奴婢未经放免则终身处于被奴役地位。《汉书·平帝纪》:“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注引如淳曰:“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於山伐木,听使人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这种女徒显然不能说是官奴婢。官奴婢可以用来赏赐或买卖,如汉武帝赐其姊奴婢三百人,宣帝赐霍光奴婢百七十人;哀帝时,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①。刑徒则未见有赏赐或买卖的。前引《周礼·秋官·司厉》郑众注:“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又应劭《风俗通义》说:“古制本无奴婢,奴婢皆是犯事者。”[2]他们之所以强调古制以罪人为奴婢,正因为他们生活的东汉时代,刑徒和官奴婢的身份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区别。汉代有的官吏犯罪,罚为刑徒,但旋复起用的大有人在。蔡邕以髡钳徒徙朔方,因思前在东观与卢植等撰补《后汉纪》,乃上书自陈,愿续先前所作,后来果被灵帝召还。③奴隶就不可能有如此际遇。这些都说明,汉代的刑徒不能和官奴婢混为一谈。
 
    王莽代汉后,禁止民间私铸钱,“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人为官奴婢”④。这种把罪人乃至邻伍又没为官奴婢的作法,与王莽喜欢复古有关,是一种违反历史潮流的倒退行为,并非汉代常制。以罪人家属充当官奴婢的制度在汉代也有所变化。《三国志·魏志·毛玠传》载,毛玠“出见黥面反者,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玠言曰:‘使天不雨者盖此也’。”曹操大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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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汉书》卷77《毋将隆传》。
  ②  《意林》引《风俗通义》佚文,《初学记》卷19引作:“古制本无奴婢,即犯事者或原之”。见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
  ③  《后汉书》卷60《蔡邕列传》。
  ④  《汉书》卷99《王莽传》。
 
收玠付狱。钟繇审讯毛蚧时说:“司寇之职,男子人于罪隶,女子人于舂稿。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汉法所行黥墨之刑,存於古典”①。有的学者据此认为终汉之世一直实行罪人妻子没为奴婢的法律。但钟繇所说的“存於古典”的汉律,实际上是有变化的。《汉书·刑法志》载,文帝二年(前178年)诏:“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说明文帝时已废除罪人家属相坐法。此后不久,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文帝,表示“愿没人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②文帝为之感动,下令废除肉刑。缇萦愿意自身为官婢以赎父刑,恰恰证明她并没有因为父亲犯罪而被没为官奴婢。《毛玠传》所载罪人妻子没为奴婢一事,只能理解为对一部分重罪犯人家属的处理,而不是一般罪人家属都如此处理。
 
    如上所说,秦朝刑法繁苛,尚未完全废除以罪犯充当奴隶的古老传统,因此秦代官奴婢的数量相当庞大。但在秦朝,也并非所有刑徒都具有奴隶身份。到了汉代,刑徒与官奴婢已有明显区别,而且并非所有罪人的家属都没为官奴婢,因此在估计汉代官奴婢的数量时,不应把刑徒及其家属与官奴婢混为一谈。汉初惩恶亡秦弊政,减轻刑罚。文帝后四年(前160年)下令“免官奴婢为庶人”③,官奴婢的数量大大减少。到了汉武帝治缗钱时,因为没收了大批商人的私家奴婢,官奴婢数量一度有所增加。哀帝即位后,在限制贵族豪富畜养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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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三国志》卷12《魏志·毛玠传》。
    ②  《汉书》卷23《刑法志》。
    ③ 《汉书》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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