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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还是封建制?

时间:2009-7-24 13:53:3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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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荀悦:《前汉纪》卷8。
    ③  《汉书》卷70《陈汤传》。
    ④  《水经注》卷2《河水》条。
 
如安帝时官居太尉的杨震,“少孤贫,独与母居,假地种殖,以给供养”①;著名经师郑玄也曾“客耕东莱”,“假田播殖”②。以耕读为业的儒生尚且如此,比他们更穷困的无地少地农民,租种地主土地的为数自然更多。仲长统《昌言·理乱》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③崔宜在《政论》中,对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刻的揭露:“上家累钜亿之资,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户踦嶇,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④
 
    秦汉地主的自营田庄,虽有使用奴隶劳动的,但更多的则是使用庸客,即长工或短工。史书中有关佣耕的记载很多。如“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⑤;儿宽“时行赁作,带经而锄,休息辄读诵”⑥;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⑦;孟尝“隐处穷泽,身自耕佣”⑧。《风俗通义·怪神》载;东汉桂阳太守张叔高去官后,“家居,买田。田中有大树十余围,扶疏盖数亩地,播不生谷,遣客伐之。”张叔高所差遣的客,即是他家雇佣的长工。又《英雄记》说,曹纯“承父业,富於财,僮仆人客以百数,纯纲纪督御,不失其理,乡里咸以为能”⑨。曹纯从其父继承的“人客”,也是他家长年的雇工。不论长工或短工,他们的雇佣劳动都带有封建制剥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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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后汉书》卷54《杨震列传》注引《续汉书》。
    ②  《后汉书》卷35《郑玄列传》。
    ③  《后汉书》卷49《仲长统列传》。
    ④  见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46。
    ⑤  《史记》卷48《陈涉世家》。
    ⑥  《汉书》卷S8《儿宽传》。
    ⑦  《后汉书》卷76《第五访列传》。
    ⑧  《后汉书》卷76《孟尝列传》。
    ⑨  《三国志》卷9《魏志·诸夏侯曹传》裴松之注引。
 
如上所述,以租佃制和庸客制为主要形式的封建生产方式,在汉代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仲长统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①。所谓“徒附”,即指耕种大土地所有者土地的庸客和租佃农民。他们的人数远远超过奴隶。和日益衰落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比较起来,封建制生产方式显然是汉代的“一种普照的光”,是支配其他一切关系的主导的生产方式。
 
    在分析秦汉的社会性质时,不能不涉及广大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身份地位。有的学者把秦汉的自耕农比作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由民,这种比拟是值得商榷的。希腊罗马的自由民既是自己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城邦政治生活的全权公民,所以马克思说他们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②。秦汉的自耕农在文献上称为“编户齐民”,事实上编户民在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上并不“齐”。《史记·货殖列传》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编户民中存在着财产的巨大差别和阶级对立。史料表明,秦汉时代的自耕农土地不足百亩的家庭很多。有些缺少耕地的自耕农,不得不从封建国家那里再“假”(租赁)部分公田耕种,或者租种地主的少量土地。有些自耕农即使没有租种地主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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