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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还是封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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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3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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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建武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人。”建武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建武十三年“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建武十四年“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①光武帝这一系列放免私家奴婢的诏令,可以说是沿袭王莽改奴婢为“私属”而未能完成的重大举措的继续。光武帝对於王莽的“王田”制和其他一些政策都未曾采用,唯独在放免私家奴婢这个问题上继续推行王莽的措施,这只能说明奴隶制这种生产方式已经丧失了它的历史正当性。要缓和西汉末年以来的社会危机,争取人心,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必须把释放奴婢作为当务之急。而这样的政权,要说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政权,显然是说不通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后汉书》卷l《光武帝纪》。 《史记·田儋列传》说,田儋缚奴见狄县令,“欲谒杀奴”,可见秦时杀奴已须报官,得到批准。奴隶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随意买卖,但不能随意虐杀。杀奴需要报官,并不足以说明当时就不是奴隶社会。但是在汉代的社会观念和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到,奴隶已经被承认也是人,而不是牲畜。作为人,就应该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乃至尊重。董仲舒在向汉武帝建议“限民名田”的同时,还主张“去奴婢,除专杀之威”①。王莽之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②。始建国元年(9年),王莽在诏令中谴责奴隶制的残酷:“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於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於‘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③光武帝除了放免奴婢为庶人之外,还下令:“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④。《后汉书·刘宽列传》载:刘宽灵帝时为太尉,“尝坐客,遣苍头市酒,迂久,大醉而还。客不堪之,骂曰:‘畜产’!宽须臾遣人视奴,疑必自杀。顾左右曰:‘此人也,骂言畜产,辱孰甚焉!故吾惧其死也。”像以上这些例子反映出来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要说它们还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恐怕也是很困难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汉书》卷99《王莽传》。 ③ 《汉书》卷99《王莽传》。 ④ 《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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