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事不孤起,必有其邻:蒙
晚清中国对西洋医学的社
秦汉“名田宅制”说——
中国留学生与辛亥革命后
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
解放前苏维埃区域的社会
秦汉直道研究与直道遗迹
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
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
最新热门    
 
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还是封建制?

时间:2009-7-24 13:53:36  来源:不详
 仲长统:《昌言·理乱》。
  ②  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6页。
 
 
地,为了寻求庇护,往往也要投靠豪强地主,成为他们的依附农民。就编户民和封建国家的关系来说,尽管他们当中有些人可以通过察举、纳赀和上书言事等途径上升到官僚队伍中去,但作为平民,他们不但享受不到希腊罗马城邦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而且连自己的人身也不能不受专制主义皇权的严格支配。秦朝的“头会箕敛”,汉朝的算赋和口赋,即是这种人身支配关系在经济上的表现。汉代的贵族食封制度“以户邑为制,不以里数为限”①,对农民剩余劳动生产物再分配的这种形式,同样也是建立在专制主义皇权对农民人身支配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在分析欧洲中世纪的阶级关系时指出:“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但是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们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②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农民不仅对地主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且还要受到封建国家严格的人身支配。农民的劳动和产品“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是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重要形式。而专制主义皇权基於人身支配对广大自耕农的这种剥削,就是从秦汉时代开始的。在判断秦汉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时,对于广大自耕农受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应该给予足够的考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后汉书》卷61《黄琼列传》。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页.
 
主张汉代是奴隶社会的学者,有时还把广大自耕农因破产而卖身为奴和嫁妻鬻子作为奴隶制在汉代占主导地位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众所周知,秦汉以降,历代贫苦农民因天灾人祸而卖身为奴和嫁妻鬻子的现象史不绝书。就秦汉时代来说,破产农民的出路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卖身为奴和嫁妻鬻子,一是离乡背井成为流民,一是投靠豪强地主成为他们的劳动人手。汉代流民的数量,动辄数十万、数百万。董仲舒说,“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①。贡禹说,“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穷则起为盗贼”②。汉武帝晚年各地的农民起义,西汉末年的赤眉绿林起义,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基本队伍都是流离失所的破产农民。当时一些豪强地主所拥有的大量徒附,许多都是为求得庇护而前来投靠的破产农民。对于汉代破产农民沦为奴隶的数量,似不应估计过高。

四、从政权性质和社会观念看秦汉社会
 
    唯物史观认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③。要判断秦汉的社会性质,除了需要从多种生产关系中找出支配其他关系的主导的生产关系之外,还需要考察当时“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从政权的性质和社会思想的价值取向来验证我们的认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汉书》卷72《贡禹传》。
  ③  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2页。
 
奴隶社会的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专制或是贵族民主共和制的政体,都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国家。秦汉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能不能说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国家呢?恐怕很难这样说。秦汉有许多官奴婢,但这不足以说明当时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是奴隶主政权。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官奴婢都是存在的。这是古代东方社会奴隶制的一种孑遗。如本节前面所说,从秦经西汉到东汉,官奴婢的数量虽然在不同时期有所起伏,但总的趋势是在不断下降的。秦朝的隶臣妾到了西汉已经不再具有奴隶的身份。文帝、哀帝、光武帝和安帝先后都下诏免官奴婢为庶人。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光武帝,不仅把王莽时“不应旧法”而被没人的大批官奴婢免为庶人,而且多次下令放免私家奴婢。如建武二年(26年)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建武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者,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