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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时期的贫富分化及其影响探析

时间:2009-7-24 13:53:36  来源:不详

[ii] 《魏书》卷48《高允传》
[iii] 《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列传》
[iv] 《魏书》卷33《公孙表传附子轨传》
[v] 《魏书》卷44《薛野月者 传附薛虎子传》
[vi] 《魏书》卷21上《高阳王雍传》
[vii] 《通鉴》卷150,梁武帝普通五年条
[viii] 《通鉴》卷149,梁武帝普通四年条
[ix] 《通鉴》卷140,齐明帝建武三年条
[x] 《通鉴》卷150,梁武帝普通五年条
[xi] 《魏书》卷48《高允传》
[xii] 《魏书》卷110《食货志》
[xiii] 《魏书》卷21上《咸阳王禧传》
[xiv] 《魏书》卷69《袁翻传》
[xv] 《魏书》卷9《肃宗纪》
[xvi] 《魏书》卷5《高宗纪》
[xvii] 《魏书》卷44《薛野月者 传附薛虎子传》
[xviii] 《魏书》卷5《高宗纪》
[xix] 《魏书》卷8《世宗宣武帝纪》

三、北魏政权对贫富差距的调控及其失败
北魏立国之初,刚刚由部落民转化为国家编户的鲜卑民众的贫富分化现象就已经产生。拓跋珪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天赐元年(404)就开始采取措施防止贫富分化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诸部子孙失业赐爵者二千余人”[i]。北魏统治者企图通过提高部落上层成员政治地位的办法来阻止其继续滑向贫困,但这种政治上的待遇往往是一种虚封,属于名誉性头衔,对改善这些人的生活所起作用效果并不明显。
限制地方官僚权力,控制官僚阶层贪污腐化,校阅家产应该说是防止贫富分化加剧的有效举措。早在北魏前期,统治者就通过“校阅”官吏资财的办法来控制官员中饱私囊。如拓跋嗣神瑞元年(414),“诏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资财,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ii]。应该说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此项政策并未继续贯彻执行,这与北魏初期皇权尚不强大直接相关。随着皇权的强大,拓跋焘及其以后诸帝更多的是以严刑峻法来打击官吏的贪污。如拓跋焘太平真君六年(445)规定官员“赃四十匹致大辟”,但效果甚微,“民多慢政”,于是拓跋焘“峻其法,赃三匹皆死”[iii]。太和八年班禄后,孝文帝“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避跼蹐,赇谒之路殆绝”[iv]。如酷吏李洪之,“素非廉清,每多受纳。时高祖始建禄制,法禁严峻,司察所闻,无不穷纠。遂锁洪之赴京。高祖临太华,庭集群官,有司奏洪之受赃狼藉,又以酷暴。高祖亲临数之,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v]。孝文帝想以李洪之事件以儆效尤,而且这种“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vi]的峻法的确收到一定效果,“食禄者避跼蹐,赇谒之路殆绝”。翻检《魏书》,北魏诸帝惩治官员贪污的力度不谓不大,但官员的贪欲却愈来愈炽,究其原因仍是专制体制之下衍生出的弊端在作祟。北魏对官吏贪污的惩治往往因人而异。如对宗室成员在贪贿之事发生后多以“切诫”方式了事[vii],这种制度上的缺陷进一步激发了“天下牧守,所在贪琳”的贪欲[viii],皇室成员在贪污时更是肆无忌惮。如元暹出任凉州刺史时,“贪暴无极。欲规府人及商胡富人财物,诈一台符,诳诸豪等云欲加赏,一时屠戮,所有资财生口,悉没自入”[ix]。官吏财富的集中和对财物的贪求现象在北魏后期愈演愈烈。
官商勾结,侵渔百姓,“要射时利”是中国封建社会经久难治的一个顽疾,北魏时期表现尤甚。拓跋濬和平二年(461)下令严禁官商勾结,认为“为政之弊,莫过于此”,因此所有官商勾结之事,“一切禁绝,犯者十匹以上皆死”[x]。从北魏中期到北魏后期,虽然最高统治者三令五申禁止官商勾结,但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地方官吏“店肆商贩”,“锢贴店肆,争利城市”[xi],“商贩聚敛”[xii]依然如故。北魏禁止官商勾结,禁止官员经商之举又是无果而终。
当一切治本的方法失效之后,面对贫富差距加大的现实,北魏政府开始以社会救济的治标方式防止自耕农、半自耕农等进一步滑向贫困。为此,北魏政府在经济上采取了一些值得注意的举措,如拓跋焘延和三年(434)曾依照编户的贫富差距征收不等的税额,企图通过税率调控自耕农负担过重问题,“令州郡县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同年十二月,拓跋焘又下诏:“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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