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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丘

时间:2009-7-24 13:53:54  来源:不详
改革,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甲,即铠甲,代指军赋。“作丘甲”、“作丘赋”就是以丘为单位征收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居民按所有耕地数量分摊。对于这次改革后丘中居民的军赋负担,《司马法》有详尽记载。《左传》成公元年疏引《司马法》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dùn@⑩具,谓之乘马。”“匹马丘牛”与“乘马”是对丘中居民的双重征收,前者以“一丘”为单位,后者以“四丘”为单位。与“周公之籍”相比,新的军赋没有规定禾、刍、米,但并不说明已取消了这项内容,而是因为禾、刍、米是传统的军赋,其征收是自然的,毋须重新规定。新增加的军赋有车、马、牛,对于丘中居民讲,这个负担是极其沉重的,因为马、牛作为新的生产力在春秋中期以后才被应用于农业生产,是非常稀罕贵重的。除禾、刍、米、车、马、牛之外,丘中居民还必须服兵役,即“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dùn@⑩具”,这意味着丘中居民不仅被征收了几乎所有的物产,而且还要被迫脱离土地,到战场上为统治者卖命。
    事物都是辩证的,丘中居民被迫当“甲士”、“步卒”,固然耽误农时且有生命之虞,但却为他们改变自身卑贱的地位提供了机遇。上文已指出,当兵做武士是国人的特权,改革后“野人”能够加入士伍,标志着其政治地位的改善,从此“军功”便成为丘中居民追求自身解放,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在军赋制度改革的同时,税制开始产生,如鲁国的“初税亩”,晋国的“作爰田”,楚国的“书土田”等,其主要内容就是取消公田私田差别而改以计亩征税。税制的产生,一方面使井田之外的大量私田合法化,破坏了井田制度的物质基础,使“公田”上的力役解除,丘中居民因此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自国家产生后即已征收的军赋开始与税制并轨,赋税合一成为历史的必然,由此推动了新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关系在春秋末年的产生与发展。

 

战国时代的丘


    以春秋末年的赋税制度改革为先导,战国初年各国纷纷进行了更加广泛而深刻的政治经济改革,这次改革的矛头所指之一就是井田制度,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国野制度。“废井田,开阡陌”、打击宗法贵族、奖励军功等一系列措施,为“野人”改变自身的政治经济地位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机遇,从而彻底铲除了国与野、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界限,编户齐民成为新的社会制度的群众基础。作为改革的必然结果,原先存在于国与野中的两套行政系统渐趋统一。《庄子·则阳》云:“少知问于大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大公调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比于大泽,百材皆度,观于大山,木石同坛,此之谓丘里之言。’”丘里联称是现实生活中国野界限消失,两套行政系统混一的事实在语言上的反映。朱凤瀚先生认为:“丘有可能是里上一级单位,犹如乡。”(注:朱凤瀚:《先秦时期的“里”——关于先秦基层地域组织之发展》,《先秦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孟子·尽心下》将人们习称的乡民叫“丘民”,说明朱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则说明战国时代整个社会中地域、职业、种姓、部族等已完全融为一体。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便在此基础上产生了。
    在龙山时代晚期就已产生,经夏、商、西周、春秋到战国中期,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存在了约二千年之久的丘,作为野中的基层地域组织,在这次政治制度的变革中,被“乡”取代,而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从此,由郡、县、乡、里组成的行政系统,作为政治制度的主体框架被固定下为,对我国古代的政治运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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