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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监狱的层次及管理

时间:2009-7-24 13:54:53  来源:不详
卷上云:“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即要选取熟悉法律的人充当此职。“廷尉正、监、平物故,以御史高第补之”。廷尉的属官还有廷尉史,简称廷史。汉武帝掌权后,儒学大盛,廷尉张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1](《汉书·张汤传》)用儒生担任法律机构的属员有利于持法公允。《汉书·刑法志》载地节三年十二月诏云:“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说明廷尉属员有时直接听命于皇帝。廷尉的属员还有文学卒史、奏谳掾等。汉武帝时,儿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苏林曰:“秩六百石,旧郡亦有也。”臣瓒曰:“《汉注》卒史秩百石。”到张汤为廷尉时,因重视儒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1](《汉书·儿宽传》)奏谳掾管理疑狱的上奏。廷尉的属官中可能还有书佐,薛宣“少为廷尉书佐”。
  东汉时期,廷尉行政级别提高,属员人数明确。《续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云:“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刘昭注补《汉官》曰:“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史,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与西汉相比,东汉省去了右监、平之职。
  两汉时期还有其他监狱管理人员。汉武帝太初元年改定的大鸿胪一职,其属官有别火令丞。如淳曰:“《汉仪注》别火,狱令官,主治改火之事。”东汉时省去此官。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一职。如淳曰:“律,司空主水及罪人。”[1](《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续汉书·百官志三》云:宗正“中兴省都司空令丞”。汉代少府属官中的若卢狱令也是管理监狱的官吏。西汉的都船狱令一职东汉时期也省去了。汉代军队中还有军司空一职,昭帝初即位,大将军霍光秉政,以杜延年三公子明习法律,“吏材有余,补军司空”。[1](《汉书·杜周传附子延年传》)苏林曰:“主狱官也。”如淳曰:“律,营军司空,军中司空各二人。”汉昭帝时,冯奉世“学《春秋》涉大义,读兵法明习,前将军韩增奏以为军司空令”。[1](《汉书·冯奉世传》)
  郡县级监狱管理由地方官负责,汉宣帝曾下诏“今遣廷史与郡鞠狱”。说明郡太守要亲自参与监狱案件的审理。一般情况下管理监狱为普通的狱吏,路温舒先后为钜鹿县的“狱小吏”和“狱史”等官。蒙狱的狱吏曾经侮辱过韩安国。公孙弘“少时为狱吏”。东海郯人于定国的父亲“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后定国亦为狱史,郡决曹”。[1](《汉书·于定国传》)鲁国人丙吉也曾“为鲁狱史”。河东平阳人尹翁归年轻时也曾为“狱小吏”。涿郡高阳人王尊在十三岁时“为狱小吏”,到太守府后,“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后来他称病辞职跟随郡文学学习,“复召署守属治狱,为郡决曹史”。[1](《汉书·王尊传》)师古曰:“署为守属,令监狱主囚也。”徐宣也曾为“故县狱吏”。王霸其祖父为诏狱丞,“父为郡决曹掾,霸亦少为狱吏”。[2](《后汉书·王霸传》)李贤注云:《汉旧仪》:“决曹,主罪法事。”《汉书·薛宣传》还记载薛宣任职左冯翊,“池阳令举廉吏狱掾王立,府未及召,闻立受囚家钱。宣责让县,县案验狱掾,乃其妻独受系者钱万六千,受之再宿,狱掾实不知。掾惭恐自杀”。反映了狱掾有可能受贿。
  汉宣帝时期,允许特殊地区的地方官提高监狱管理人员待遇。本始年间,京兆尹赵广汉“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吏秩百石,其后百石吏皆差自重,不敢枉法妄系留人”。[1](《汉书·赵广汉传》)师古曰:“特增其秩以厉其行。”这种增吏秩以求其尽力政事的现象影响到其他地区。在勃海、胶东一带,因粮食歉收,“盗贼并起”,张敞上书请求前去治理,汉宣帝任命他为胶东相,张敞“自请治剧郡非赏罚无以劝善惩恶,吏追捕有功效者,愿得壹切比三辅尤异。天子许之”。[1](《汉书·张敞传》)如淳曰:“壹切,权时也。赵广汉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史秩百石,又《循吏传》左冯翊有二百石卒史,此之谓尤异也。”
  东汉时地方监狱管理与西汉没有太大差别,由地方官员管理。虞经为郡县狱吏。[2](《后汉书·虞诩传》)何敞的六世祖父比干,“为汝阴县狱吏决曹掾,平活数千人。后为丹阳都尉,狱无冤囚”。[2](《后汉书·何敞传》李贤注引《何氏家传》)说明县级监狱有狱吏决曹掾、都尉等。建初七年,中牟县长鲁恭为政廉,“河南尹袁安闻之,疑其不实,使仁恕掾肥亲往廉之”。[2](《后汉书·鲁恭传》)李贤注:“仁恕掾,主狱,属河南尹,见《汉官仪》。”《续汉书·百官志五》“县乡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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