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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监狱的层次及管理

时间:2009-7-24 13:54:53  来源:不详
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说明县级行政机构中仍然有监狱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3]司马彪.续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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