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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6-13)

时间:2009-7-24 13:54:59  来源:不详
难:其一,据学者研究,横阵的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其“年代上限是一致的,下限也不会相去太远,三墓很可能是同时的”(陈雍《横陈排葬墓再检讨》,《考古》1994年第10期);其二,姜寨二期单个墓坑葬人骨即达到80多具,几乎是横阵墓地三个大集体埋葬坑人数最多者44具(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的2倍。40多具多人二次葬尸骨可视为氏族墓,姜寨二期中心墓地并不分区的2000多具多人二次葬人骨、单个墓坑达到80多具人骨又视为什么墓呢?顺此思路,姜寨二期墓地非视为部落墓地不可。但是有学者据民族志资料分析,认为半坡类型的墓地都应是氏族墓地,“而非是胞族墓地或部落墓地”(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可见从氏族、部落等社会组织、结构的角度去推测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始终会出现一串一串的问题无法解答,而这种推测又有多大可信度、在多大程度上吻合真相呢?
  据学者研究,多人二次葬形成的另一种方式是:先将死者进行一次土葬,等肉体腐烂之后再进行第二次埋葬,即葬骨(张锴生《我国古代氏族社会二次葬》;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这种方式虽然避免了停尸野外必然会遇到的麻烦和悖论,但是一个家族或氏族要积聚几十具人骨才进行合葬,从第一个人死亡到几十具尸骨最后合葬在一起,中间必然要经历若干代人。对中间这若干代人来说,也就是对这个家族或氏族发展过程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他们一生面临的情况是:对父母辈和祖先实行的都是一次葬、单人葬(即葬肉身)。那么对这些人来说,他(她)们的一生又如何安宁呢?他们又怎么对得起他们的父辈、祖先和亲人们呢?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元君庙一墓几十具尸骨、男女老幼合葬,他们都该是同时下葬的,这种情况本身就是对二次葬理论的消解。那么再考虑另外一种情况,严文明先生在谈到姜寨二期M205、M358葬80多人时这样分析:“将这么多人埋在一个墓内,假如他(她)们生前属于某一血亲团体,则这个团体起码是一个氏族,甚至可能是一个胞族。如果是一个较小的团体和家族之类,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能死去那么多人的”(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也就是说,如果不把时间拉长让中间隔着若干代人,那么实行合葬的团体必然是一个较大的组织,如严文明先生所说的胞族、氏族。如果是这样,那么姜寨二期、史家、元君庙等墓葬人口应该较有规律性,即绝大多数墓葬都应该是几十人合葬(我们把40人、80人也视为规律之中,因为可能有氏族、胞族之别),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特别多的只是少数墓葬。姜寨二期约200座墓、2200具人骨,平均每墓10—11人;渭南史家43座墓、730具人骨,平均每墓约17人;元君庙57座墓,266具人骨,平均每墓4—5人。三个多人二次合葬墓地每墓的平均人数都是混乱的,差得天远地远,怎么谈多人二次葬的习俗,以及氏族、家族?此外,数人女性合葬、数人男性合葬、数人男女合葬、母子合葬、父子合葬、一对男女合葬、数人女性加小孩合葬等等,都存在于这些墓地墓葬之中。总之是极其混乱,毫无规律可言。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一些学者说是母系、一些学者说是父系、一些学者说是母系向父系过渡、一些学者说是习俗,一片混乱的状况。
  又有一种说法和可能,二次葬可能存在多次葬,即洗骨的次数不限于一次,有的可能存在两次、三次,甚至六次、七次不等。金则恭先生认为要确定仰韶文化的二次葬者是否经过了洗骨手续是困难的,因此他认为称二次合葬为洗骨葬并不合适,而应以“迁葬”名之(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假设这种多次“迁葬”是成立的,如果这样的话,无论氏族、家族、胞族可以每年迁葬一次,迁葬次数多自然人数就可能达到特多,而只迁葬一、两次就可能只有几个人甚至一个人、两个人,这样解决了“二次葬”人数特多以及人数较少的差异问题,也不存在中间隔着若干代人根本与“二次葬”无缘的尴尬处境。但是这种假设仍然面临着障碍和不可通融的考古事实:如果要凑成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元君庙那种一个墓坑埋葬25人(元君庙)、51人(史家)、80余人(姜寨)的话,那必然一年又一年很多次地打开同一墓葬,以便将经过一次或两次土葬的尸骨埋入。象姜寨二期M358葬80多具尸骨这种情况,要么是在公共墓地之外经过很多次迁葬(既然有公共墓地,为什么要在公共墓地之外反复迁葬呢?而且什么时候、哪种情况下才会结束这种公共墓地之外的迁葬呢?)最后一起葬入M358,要么就得一年又一年反复打开M358,而两种情形显然都非常乖张、怪异,而且没有考古依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写到北美印第安人的一种葬俗,同一氏族的人死后先将尸体曝于尸架之上,等到尸体上的肉质全部消灭后再收集骨骼,放在一所专门的厝屋里,而不与其他氏族的骨骼同葬(摩尔根《古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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