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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藏Дx3558唐《格式律令事类》残卷试考

时间:2009-7-24 13:55:23  来源:不详
复如下:

《格式律令事类》祠部卷
上缺
二王后
相关律令格(前缺至文书1行)
主客式(文书2至4行)
祠祭(文书5行)
祠令(文书6至13行)
(下残)


文书2行“二王后”之前应有“主客式”三字,5行空缺部分可补“祠祀”或“祠祭”二字,6行“昊天上帝”之前应有“祠令”二字。这些填补之字,正体现了《格式律令事类》“以类相从”编排律令格式的特点,而将“主客式”、“祠令”之名冠于式文、令文之首,不再分行,也正具备了“便于省览”的特点。
  唐《格式律令事类》一书久佚,遂湮没无闻。唐以后,以“事类”命名的刑法书并未断绝,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庆元条法事类》。《直斋书录解题》卷七史部法令类“《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下注云[57]:
宰相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修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修定颁降。此书便于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
  《宋史》卷三七宁宗纪庆元四年九月条云:

  丁未,颁庆元重修敕令格式。

同书卷三八宁宗纪嘉泰二年八月条云:

  甲午,谢深甫等上《庆元条法事类》。

则《庆元条法事类》是在庆元重修敕令格式之后修纂的,与唐《格式律令事类》为开元二十五年重修律令格式副产品性质相同。《庆元条法事类》的特点是“便于检阅引用”,与“便于省览”的唐《格式律令事类》有共同之处。因此,推定《庆元条法事类》为与唐《格式律令事类》形式相同或类似的刑法律令之书,当不为无据。
  《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方式为卷、类目、敕令格式等,今略举一例。卷五职制门云:[58]


    奉使(敕令格申)
    敕
    职制敕
    诸奉使赴阙应还本任而违限者,论如官文书稽程。
    律
    诸奉使印记应纳及申尚书省礼部而稽违者,论如官文书稽程律。
    杂敕
    诸内侍官因使私贩物者,徒二年。
    令
    职制令
    诸外任官……
    诸印记应纳者……
    (以下有令21条)
    考课令
    诸奉使若属官,其所差月日,听理为资任。
    驿令
    诸命官奉使,并给驿劵。


可知其编纂形式为:卷→类目(如奉使、之官违限、考课等)→敕令格类→敕令格名(如职制敕、杂敕、考课令、驿令、文书令、给赐格、吏卒格等)→敕令格文。比唐《格式律令事类》的卷、类目、律令格式名、律令格式文的分类多出令、格等类目一项,更为细致。但总的来说,《庆元条法事类》等“事类”型法制著作,是由唐《格式律令事类》发展而来的。从敦煌现存唐《格式律令事类》文书,到《庆元条法事类》,可以看到二者的继承发展轨迹。
  唐后期,白居易应科举考试之需,撰《白氏六帖事类集》三十卷,又称《白氏经史事类》[59],其书杂采成语故实,而割裂饾饤,甚为四库馆臣所讥[60],然因其保存了唐律令格式条文,甚有史料价值,受到历史研究者的重视[61]。《白氏六帖事类集》名为“事类”,而广泛取材于唐律令格式,则似可看作《格式律令事类》一书的影响。
   俄藏Дх3558、Дх6521号文书,虽只残存十几行,却极有价值。文书残存的部分分别是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中祠部卷及户部卷的一小部分。文书“以类相从”,成为判定《格式律令事类》构成内容及编排方式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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