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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突出政治意义的逮捕,应由司法人民委员签署。(在不容耽误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独立行动,但必须立即将自己的行动报请司法人民委员批准。) [9]《对人民委员会关于区分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全俄肃反委员会职能的决议草案的修改》《列宁文集》21卷,113页~114页。 《对人民委员会关于区分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全俄肃反委员会的职能的决议草案的修改》 1917年12月21日(1918年1月3日) 1.人民委员会附设的全俄委员会,是为了与反革命、怠工和投机倒把作无情的斗争而设立的。 2.它把自己工作的<总结>结果交给革命法庭调查委员会处理或者停止对案件的桢查。 3.这个委员会的工作,应在司法人民委员部、内务人民委员部,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主席团的密切监督下进行。革命法庭的调查委员会则受到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主席团的密切监督。 4.两种委员会的成员都应予以公布。 5.为"全俄委员会"的工作制定工作细则,由它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内务人民委员部起草。 6.对立宪会议议员及其他对他们的拘押具有突出政治意义的人进行逮捕或起诉,只有在得到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关于有突出政治意义的逮捕,委员会应通知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内务人民委员部。 7.一切拘押之后都必须提交法庭审判或者中止拘押。 8.司法人民委员部、内务人民委员部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主席团与委员会之间没有通过协议得到解决的冲突,应提交人民委员会作最后裁决,同时不停止各有关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及有关委员会的有争议措施>。 [10]俄共(布)中央执行局会议记录摘录,党务档案馆17号令,2号目录7号卷宗第1张。 [11]人民委员会61号令 [12]《人民委员会告令俄国劳动人民书》1918.2.21 《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卷492~494页 《列宁论肃反委员会》55页。 [13]《社会主义祖国在危急中》,《列宁选集》3卷,436~437页。 [14]1918.2.23《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32号,《列宁论肃反委员会》57页。 [15]1919.2.17《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俄肃反委员会和革命法庭判决权的决议》由此可以推知此前契卡所拥有的权力 《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4 卷400~402页,《列宁论肃反委员会》166~168页。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和革命法庭判决权的决议》 1919年2月17日 作为对全俄中央招待委员会10月28日批准的全俄肃反委员会条例的补充和发展,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1)对肃反委员会中的一切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利均移交给改组后的革命法庭,对一切案件的桢查均应在一个月内结束。 注:在必须延长桢查期限的时候,各级肃反委员会有权向地方苏维埃提出特别申请,全俄肃反委员会有权向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 2)在存在(反干革命、匪徒等的)武装行为的情况下,肃反委员会有权进行直接镇压来制止犯罪行为。 3)宣布戒严的地区的肃反委员会,对实行戒严的决议中所指出的罪行也有进行直接镇压的权利。 关于集中营问题作出决议如下: “授予全俄肃反委员会把犯人关进集中营的权利,同时全俄肃反委员会应遵守关于关进集中营的程序的准确规定(细则),这一细则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 授权全俄肃反委员会协同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同军事部、全俄肃反委员会地方机关一起,加强对军事目标、军用武器弹药仓库等的警卫工作,并对上述目标进行突击检查。” [16]参注释5 [17]《国防委员会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机关逮捕苏维埃机关和企业工作人员的决议》,1918.12.11《苏维埃法令汇编》4卷208~209。 [18]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会议记录,摘录: 1919.2.4,党务档案馆17号全宗,2号目录,9号卷宗第1张, 《列宁论肃反委员会》153页。 四点基础(1)判决权由肃反委员会移交革命法庭 (2)肃反委员会机构仍应是一侦查机关二直接和匪徒以及反革命等等武装行为作斗争的机关 (3)肃反委员会保留在戒严地区开枪的权利 (4)工作应在最短时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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