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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

时间:2009-7-24 13:56:16  来源:不详
了他们的撒手锏:个人产权的神圣性。他们辩称,北方证券不存在限制州际商务和竞争的密谋。公司领有合法的执照,其法人权利与自然人相同。因此,它可以和自然人一样自由地处置它的财产,行使合法权利。政府如何能够破坏这一神圣的产权?显然,他们开始挑战反托拉斯法的合宪性。

  面对这一挑战,联邦政府代表、司法部长诺克斯毫不退让。他针锋相对指出,反托拉斯法的"实质就是要干涉那些利用自己财富为所欲为人的权力,这就是该法的唯一目的"。庭辩结束后,最高法院内部整整辩论了几个星期,哈伦大法官等四人站在政府一边,富勒等四人则同情北方证券。剩下的布鲁尔(Brewer)大法官的一票至关重要。他曾经在奈特案中站在托拉斯一边,此时,在权衡再三之后,毅然站在了政府的一边。5比4,美国政府赢了。但是,它赢得非常勉强。因为布鲁尔虽然接受了北方证券公司合并案违法的判决结果,但却完全不同意哈伦等4位大法官的意见,因此,1904年3月13日,哈伦宣读的只是代表4位法官的意见书,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报告汇编》中,这一意见书不像通常那样叫"法院意见",而是称"认可〖下级法院〗命令"(affirming decree)。[16]

  意见。最高法院修正了它在奈特案中的立场--控股公司不直接涉及州际商务,指出反托拉斯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联合或联合企图,因为它们会消除从事州际商务、有竞争关系的铁路间的竞争,结果导致对此类贸易和商务的限制。针对反托拉斯法损害契约自由的论调,哈伦指出:"宪法对契约自由的保证并不禁止国会,为那些从事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公司制订自由竞争的规则;…国会有权通过反托拉斯法"。[17]他认为契约自由决不暗示着一个公司和一群人拥有蔑视国家意愿的自由,而在正常情况下国会法律的实施,也不会损害个人争取和保有财产的一般性自然权利,这一权利与所有其他权利一样,其运用必须受到法律的管制。他宣布,新泽西州给予北方证券营业特许的作法,妨碍了联邦国会行使其管制州际商务的宪法权力,因此无效,北方证券公司必须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唯一由老罗斯福任命的大法官霍姆斯却投了反对票,这既出乎人们预料,更令老罗斯福极为光火,称" 我用香蕉都能雕刻出一个比〖他〗更有骨气的法官"。[18]
霍姆斯对这一评论不屑一顾,他巴不得老罗斯福不喜欢他,从而维持自己超越党派的独立立场。霍姆斯所撰写的异议,主要基于其对《谢尔曼法》字面的理解。他认为该法没有一个地方提到竞争,它只禁止专断(exclusion),并没有保护竞争。保护竞争可能是禁止专断原则的一个后果,或者是这一原则的基础或目的,但它毕竟不是原则本身。因此,以保护竞争为由,裁定北方证券官司违反《谢尔曼法》站不住脚。

  有论者认为,霍姆斯的立场实际上与他的历史哲学有关。他曾经在不同场合表达他对《谢尔曼法》的反感,认为它缺少前后一致的逻辑。在他看来,保护竞争可以成为一种希望和诉求,但不能成为一项法律规则。霍姆斯在本质上是位必然论者(fatalist),相信产业间的合作、集中化也就是垄断化在所难免,势在必行。他相信,原始竞争的时代已经过去,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组合和集中形式将主导经济。规模经济不可抗拒,且永无终结。因此,他认为对立法机关或其他任何人来说,试图阻止历史发展的步伐是徒劳的,事实上也是非常可笑的。[19]

 五.判决影响重大 反垄断任重道远

  最高法院的判决意味着自由、公平竞争原则的胜利,也意味着美国垄断企业的黄金时光开始结束。老罗斯福对这一判决非常满意。对他来说,反托拉斯法虽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垄断问题,但政府胜诉的意义在于,最高法院终于转变了立场,认同了行政当局的作法,这样,联邦政府终于建立其监管大公司活动的权威,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他在后来写的自传中指出,1902年对北方证券公司开刀时,问题不是大公司是否应当加以控制,"致命的问题是政府是否有控制它们的权力"。而只有在这一权力确立后,才能进一步考虑"使用这一权力的正确方法"。[20]

  有了良好的开头,就获得了一半的成功。这句话用在罗斯福政府上再恰当不过了。此后,肉类托拉斯和烟草垄断也被打破了。老罗斯福因此赢得了"托拉斯杀手"(trustbuster)的美誉。1911年,最高法院判定洛克菲勒财团的美孚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涉嫌垄断,必须解散,并处以当时美国历史上最高昂的"罚款"――2924万美元。虽然此时老罗斯福已是一介平民,但看到这个在自己任内开始的诉讼,最终有了圆满的结果,自然感到莫大安慰。

  不过,这笔罚款比起洛克菲勒财团富可敌国的财产来,不过是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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