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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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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6:2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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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织并不适合用“部落联盟”这个概念来描述,谢维扬以及其他谢多学者用“部落联盟模式”套用到它们身上,自然也并不合适。但是,概念是概念,理论是理论,历史发展的实际又常常是另外一回事。因此,检验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用于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国家产生途径是否合适,重要的还是需看,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要我,是否与摩尔根详细描述过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相同。或者说,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在那个时期的权力结构,在多大程度上与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模型的权力结构相似。由于我们以后还要讨论到酋邦问题,以及几大文明地区的一些早期政治发展情况,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一些重要的有关研究成果,当然主要是关于早期文明社会产生前后权力结构方面的成果,故此,这里计划讨论的主要是,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早期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重点在于其与所谓“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模型权力结构的不同之处。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这两部书,是谢维扬有关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早期国家发生发展过程知识的主要来源。 在这之前,为了方便比较,有必要概括介绍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权力结构的模型。 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 根据摩尔根归纳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10个特点(5)以及其他论述,谢维扬概括出他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四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一、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脑;二、部落联盟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三、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四、部落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6)。 在第一个方面,在谢维扬看来,摩尔根分析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最高权力掌握在由50名出自各个部落的首领组成的“首领全权大会”手中,各首领的级别与权威一律平等,因而,对于部落联盟来说,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的权力,而不是属于任何个人的权力,这是“典型氏族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结构”。虽然,他也看到,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有一位“大首领”,地位高出于其他同僚之上,但认为,“大首领”的权力十分有限,并且这种事情也不普遍存在。在这种典型的氏族社会中,所有酋长都是由选举产生的,氏族对其有罢免之权。 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谢维扬认为,“这深刻反映了联盟组织原则上的平等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在联盟的特征中是本质性的”。他把这种议事原则看作是部落议事方式的延伸,认为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权力的增长,并进一步引申:这一原则“正好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在权力结构上的主要特征,即任何权力都是集体性质的”。 “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这一特征表明,“部落联盟的形成,并不改变参加联盟的各部落自身的结构,它们与联盟的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7)。谢维扬的这个看法完全来自于摩尔根(8)。谢维扬也同意摩尔根进一步的说法,认为部落间的血缘关系,在维系各部落间的平等关系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9)。当然,对于联盟之外的部落,联盟就可能保有某些特权了,不那么平等了,可能作出强迫它们纳贡之类的事情(10)。 最后一个方面,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是指摩尔根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三个阶段的后两个。所谓三阶段,一是部落时期的一权制部落会议阶段;二是部落联盟出现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两个权力点阶段,即部落首领全权大会与最高军事首领共掌权力阶段;三是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这时还出现了人民大会一个权力点(11)。在后两个阶段出现的最高军事统帅职位,“是典型氏族社会中最具有向个人权力发展的倾向的一种政治因素, 演变将引起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深刻变化”(12)。但是在典型氏族社会中,比如在古希腊,“部落联盟(?!──引者)的军事统帅巴赛勒斯在行使职务时”必须向酋长会议负责(13)。第三个阶段只有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曾经达到过。 谢维扬在最后总结道:“部落联盟从开始产生时起就不是只有一个权力中心,而是有两个或三个权力中心。其中只有一个是同个人有关的,而且它还受到另外一个或两个集体性质的权力中心的制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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