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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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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6:2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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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别于每一个部落各自的会议”(48)。没有代表“集体性质的权力点”的“联盟大会”,“全联盟的总司令”这个“个人性质的权力点”,自然无法向其负责。但是,这并不妨碍摩尔根把阿兹特克联盟称作“部落联盟”,并且是比易洛魁人的联盟“更进步的部落联盟”。与其说,摩尔根在这一点上犯了错误,毋宁认为,摩尔根的“部落联盟模型”本来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已经处于氏族制度的末期形态之中,“面临着文明始萌的一些因素的对垒”,因而在氏族与氏族之间,或者部落与部落之间,关系绝不会与易洛魁联盟中的情况一样。摩尔根在这方面也给后人留下了不少材料。 比如,格罗特认为:“不同的氏族地位尊卑很悬殊,这主要是由于宗教仪多所造成的,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而其中有些宗教仪式在某种情况下被视为与整个城市有关因而特别神圣,于是便成为全民的宗教仪式了。例如,欧摩耳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专门为埃路尼西亚的德梅特尔女神提供祭司并主持其秘密祭典;布塔达氏专门为雅典娜·波丽亚丝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赛顿神和艾瑞克秀斯王提供祭司,所以这三个氏族似乎受人们尊崇高出于其他氏族之上。”(49)我们看到,摩尔根并未对这种不平等的氏族关系加以否认。格罗特的这段话十分重要。我们以后在讨论酋邦问题时可以看出,这正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的锥形氏族制度,也就是所谓的酋邦制度(50)。 麻尔根未对格罗特以上说法加以驳斥,与其说,他是承认了格罗特的说法,毋宁认为,他是疏忽了这种不平等的氏族关系对他理论的挑战。他并未认识到,格罗特等人的这一类说法,在当代文化人类学家看来,正是构成了对摩尔根所有氏族都一律平等民主理论的致命威胁(51)。 关于罗马3个部落之间关系某种程度的不平等,摩尔根则是直言承认的:“卢策瑞部被接受为第三个罗马部落,属于这个部落的元老院议员有一个绰号,叫做‘小族元老’,从这个绰号看来,旧氏族是不甘于承认同他们完全平等的。这一推论似无不妥之处。”(52) 当然,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摩尔根对于希腊人和罗马人在民族社会兴起之前,是否一定有过所谓典型的部落联盟制度,并无十分把握;至少是,他没有任何关于希腊罗马部落联盟情况的详细描述(53)。然而,在谢维扬的理论中,参加联盟的各部落相互间地位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典型氏族社会的平等传统,又在“维系各部落相互间地位平等,具有十分重用”(54)。所以,我们上面所论虽未涉及到希腊人和罗马人部落联盟内诸部落之间关系问题(因为,他们是否都有过真 的部落联盟,摩尔根并无反握,谢维扬本人也未告知任何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况),但是,却涉及到了他们形成为民族后诸部落间的关系,以及对这种关系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的氏族间的关系。因而可以认为,在摩尔根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各个氏族或部落之间的关系并不都是平等。这也就是说,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源自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材料的各个氏族与部落一律平等的权力结构模型,并不适用于这个时期的希腊罗马社会。这也是古典学者与当代人类学家的看法。希腊人和罗马人在这个时期的的社会,是不平等的酋邦或等级制社会,不是易洛魁人式的平等的部落联盟(55)。何况,从摩尔根关于阿兹特克联盟的论述来看,他也并未说过,所有部落联盟的内部关系一定平等。 到了这里,看来我们可以下一个总的结论。摩尔根与恩格斯所论述的国家产生前夕希腊和罗马社会的权力结构,不同于他们所描述的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前者更炒平等。因此,将易洛魁人社会平等的权力结构模型,套用到前者,不能适用;将其作为标准,来检测国家产生前夕的其他所谓“部落联合体”的性质,如尧、舜、禹部落联合体的性质,并不适宜。无论是在摩尔根与恩格斯那里,还是在当代人类学家那里,易洛魁人的社会距离国家产生尚有很长一段路程,其权力结构特征自然不会与国家诞生在即的那些社会的权力结构相同。所以,如果结合本文开始所提到另外一篇文章5个结论中的第3、4个,我们似乎足以得出一个重要推论: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不能成立(56)。这也就是说,谢维扬先生主要根据自己理解的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理论和材料推论出来的国家产生的部落联盟模式,哪怕仅仅对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著作来检验一下,恐怕也是不能成立的。 注 释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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