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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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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6:2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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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同时它本身也总是被分配在两个以上的个人身上。这个现象非常突出地表明了部落联盟中个人权力的发展是非常有限的。就整个典型氏族社会权力演变的过程而言,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形成是在集体性质的权力之后。而后一种权力则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传统,因此即使产生了某种必需的具有个人倾向的权力,其影响也始终不会超过社会所固有的集体性质的权力。” 一句话,部落间的平等和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微弱,谢维扬认为是“在部落联盟的发生和结构上的特征中”,所贯彻的最基本的两条原则。 而正是由于以上特点,导致了部落联盟模式民主国家的产生:“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其政治机构继承了部落联盟政治机构上的一些主要遗产。……联盟的体制在政治形式方面决定了由它转化而来的国家机器的基本构成。”这主要是指,部落联盟时期(?)的三权制政治形式,分别改造成了国家机关。在雅典,部落联盟时期(?)的酋长会议变成了国家的元老院,人民大会变成了公民大会,最高军事统帅巴赛勒斯为三位执政官所代替;在罗马,部落联盟时期(?)的元老院成为了国家的元老院,库里亚大会的实权为百人团大会所取得,勒克斯的职权也为执政官所代替。这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早期国家成为民主国家的主要原因,民主的部落联盟转变成为了民主的早期国家,所谓“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在其政治活动的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上有重要意义的模式,那就是所谓民主政治的模式”(14)。 下面我们进入正题,来看看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罗马社会,权力结构是否具有以上特征,是否符合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也即主要概括自摩尔根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易洛魁人的权力结构模型。 摩尔根与恩格斯对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认识 粗粗看去,谢维扬、童恩正正确地同了摩尔根学说的一个缺陷,即,在摩尔根那里,人类原始社会是一片“平等、自由、博爱”的景象,几乎是一种“无差别、无矛盾的和谐的境界”(15)。摩尔根的确是多次说过,在氏族社会中,根本的原则是“自由、平等、民主”,如:“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平等的,贫富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相互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16)这种观点有时也为恩格斯所接受。比如他在讨论希腊人的世袭制度时说:“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17) 然而,也应当看到,认真研究起来,在摩尔根那里,尤其在恩格斯那里,处于野蛮时代不同阶段的易洛魁人、阿兹特克人、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日耳曼人(恩格斯),其权力结构是不尽相同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讨论这一点,是因为在谢维扬那里,在平等民主方面,至少易洛魁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权力结构是基本一致的,虽然刚才提到,谢维扬在这个问题上了摩尔根。 如前所述,典型的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模型,是摩尔根用来描述易洛魁人社会的,他并没有关于希腊人和罗马人部落联盟的详细论述,他甚至对希腊人和罗马人是否都经历过易洛魁人那样典型的部落联盟制度一点也把握不定(18)。谢维扬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模型也主要来自摩尔根的易洛魁人模型 ,但是他却认为这一模型 适用于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把它当作两个普遍模型中的一个,用来和酋邦的权力结构模型一起检验其他早期人类群体也即所谓“部落联合体”的性质。比如他在《中国早期国家》中,概括出“部落联盟”的四个主要特征,并随后用作标准,来否定尧、舜、禹“部落联合体”的部落联盟性质(19)。 我们下面将要来讨论,在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一段时期以内,也即有可能存在着“部落联盟”的阶段和确实存在着“民族”的最初阶段(20),也即被谢维扬与许多学者统统称之为“部落联盟”的阶段,古代腊人和罗马人的权力结构,是否与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相同。 首先,应当承认,摩尔根由于其理论的过分简单化,试图将文明产生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人类群体,统统纳入他那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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