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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

时间:2009-7-24 13:57:20  来源:不详
会的重建工作。据国家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和社会部分别调查,1935年,全国有省农会2个(浙江、贵州),甲种市农会4个(南京、上海、广州、北平),县市农会692个,区农会3508个,乡农会28330个,基本会员3361420人。到1938年,国统区共有省农会2个,市农会4个,县市农会715个,区农会3391个,乡农会28064个,共有会员34681000人。与1935相比,县市区农会组织均有增加,乡农会组织却略有减少,而会员较1935年的基本会员却增加了10倍。湖南省在1935年共有县(市)农会有55个,区农会393个,乡农会为2533个,会员总数为468639,占全国的13.94%.[20]

  国民党进行农会组织的重建目的是“一方面提高其社会道德,增进其智识技能,促进其生产与生产额,以达到改善生计之目的;一方面健全其组织,对内则使其协助政府,实行本党之土地政策,并以全力肃清共产土匪,以求社会安宁,而促进地方自治;对外则提高其民族意识,启发其自卫能力,共救国家民族之危亡”。为此1933年7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了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的《农人运动指导纲领》纲领规定,农会以党部辅导农人,自行组织为原则;农会组织实行民主集权制;省市以下农会采系统组织,以乡农会或市区农会为其基本团体。采取先行组织基本团体为原则,基本团体组织完成后,经过相当时期之指导与考核,认为健全时,始得依法逐级合组上级农会。农会的核心职责就是“指导农人,改良农村组织,积极参加地方自治工作,并切实举办清乡保甲等”。[21]

  1938年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制订的《各级农会调整办法》称“我国农民运动,自民国十六年以还,渐趋消沉,各级农会虽多依法组织,而实质极为空虚,工作几近废弛。际此抗战建国时期,本党负有领导农运之责,亟应唤起占全国人口百分八十以上农民之国家意识,使其组织臻于健全,积极从事抗战建国工作,实为当务之急”[22].为了防止共产党对农会组织的利用,这个调整方法规定,“凡原有县以下之区农会,依法一律撤销”:“农会职员须以会员充任为原则,农业知识分子须立于协助农民改良技术推行合作之立场,参与农会工作,其不合于本条之规定者,应即改选”:“凡市、县以下之各级农会,须与壮丁训练工作及地方自卫组织取得密切联系”;国民党各省市党部“应分期派员视导,并考核其效能,报部备核”。1939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核准施行的《农会组织须知》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由国民党部辅导农民自行组织,禁止非现在从事农业者参加。随着抗日战争的发展,对于战区农会组织,国民党要求以策动自卫或游击队之组织为中心工作。到1943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农会法》。该法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大发达,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为宗旨,具体职责与原《农会法》没有多大变化,主要还是些有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兴建等问题,但将完成政府机关之咨询及委托事项作为了一项任务[23].在这一法令指导下,全国各地相继在乡镇一级建立了许多农会组织。只不过这些农会组织名义上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为宗旨,其实,已成为了农村少数上层人士的组织,是国民党同共产党争夺农民领导权的组织,“各级农会纯粹成为县政府执行征兵、派夫、农林、水利、生产等政令的工具”[24].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补充形式,对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的影响相当有限。

  四、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农会

  解放后,农会组织发展也可以分为二个阶段。其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作为合法执行机关的农会;其二是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贫下中农协会。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一法案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25]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再一次确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郡众组织,但同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的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通则规定,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自愿入会者,得乡农村协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凡被派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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