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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中的保守主义思潮

时间:2009-7-24 13:57:45  来源:不详
    
    缓行派一般都主张通过建立某种中介性的制度,如地方自治、发展教育、普及国民法律知识等等,来造就国民的新的风俗和习惯,发展国民的政治能力,以此“由卑达高”地构成宪政的必要条件和实行宪政的基础。而这些中介性制度要达到实质性地改变国民素质和知识水平,则是缓慢长期的,就决定了推行立宪政治的渐进性。
    
    缓行派特别强调地方自治对于培养国民议政与参政能力的重要性。例如陆宗舆认为,“由于中国国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讲施行之秩序,考德国当十八世纪初,其列邦皆先立省会,以开国会之先声,而地方自治制度者,尤为使民练习政事,与闻治道之法。”他以山东的绅董会和山西的乡社为例来说明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乡团保卫、小学教育、清查保甲、征兵准备以及道路水利卫生等政,无不可一任绅士办理,因地制宜,费省情熟,而事易举。”在这种地方自治通行的情况下,“乡政风行,民智大开,然后有立宪国国民资格而可与议,国家大政,此为之序也。”(16)
    
    应该说,缓行派对于立宪原动力的认识,是一种相当具有思想深度的认识。立宪保守派认识到由于中国立宪原动力不足,这就影响到了立宪所需要的民智不足。他们不能想象,立宪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成功。他们反对激进派那种观点,即民智可以而且只有通过宪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认为那是“倒因为果”。  
    
    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教育与通晓若干法律知识,决非立宪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西方宪政制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远为广泛的内容。其中包括契约性的人际关系的长期浸淫下所形成的民主文化和价值共识。正因为温和派士绅缺乏这种对立宪条件的复杂性的认识,他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须普及教育,加上若干兴革措施,立宪的时机也就自然水到渠成。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温和的立宪派人士与激进派相比,只是对立宪条件的简单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正是基于立宪条件生长的缓慢性,他们认为,只有渐进才能使立宪成功,于式枚从普鲁士与日本立宪的成功经验来说明这个道理,他指出,“查日本维新之初,最先整理行政与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后八年乃设老院及大审院。后十四年乃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越二十年而后颂行宪法。盖准备如此其精详,而宪行如此其迟迥”。他认为“以为立宪即可实行,并不审东洋之近事,冥行燥进,尤有害于治安”他批评立宪激进派对西方立宪的由来与实际不求甚解,“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宪为美名,以为惠而不费,又不劳而永逸者也,言之易而行之实难。此于西事或未深求,于近事固应目睹矣。”(17)
    
    然而,于氏并不反对中国在适当的条件下实行立宪政治。他对立宪的基本方针可以概括为“朝廷有一定之指归,齐万众之心志,”一方面,朝廷“固不可因群言淆乱遂有急就之思。亦不可因民气喧嚣,致有疑阻之意。但当预为筹备,循序渐进。”他认为,设京师议院,举办地方自治,广兴教育和储备人才均是实行立宪的先决条件,为了使立宪得以取得实效,“凡与宪政相辅而行者,均当先事绸缪而不容迟缓也。”他认为,良好的做法一方面将“不使泥于守旧者有变夏之疑,”另一方面,又不会使“急于趋新者有蔑古之虑”(18)
   

五,立宪保守派的基本思想:启蒙专制主义
   
    大体上,我们可以根据前文对立宪保守派思想的综述,把他们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首先,他们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千孔百疮的国家,需要的是用一种振作的开明君权来应对官僚体制的窳败、国防的脆弱和民间的困顿。中国面对的问题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上的不同的。中国只有在未来时机成熟时才可能走立宪的道路。其次,由于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交织的危机时期,立宪将反而使各种水火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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