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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中的保守主义思潮

时间:2009-7-24 13:57:45  来源:不详
即予国民以参政权,最为危险。”(7)用政治学的术语来说,在清廷的权威已经日益削弱的情况下,立宪就导致政治参与的急剧膨胀,引发社会动荡与政治失控。这显然并不利于中国进步。
   
    三 外来制度必须与本国风俗融为一体才能立足
    
    一般主张速行立宪的人士都认为,由于中国开明的士大夫不乏其人,一旦推行立宪,不怕没有胜任的议员。然而,1907年1月,《时报》上一位立宪缓行论者却认为,中国士大夫根本上是否具有在立宪政体中担当议员的政治能力,是大可怀疑的。他指出,虽然中国的士绅是翘然秀于大众之上的知识阶级,但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没有干预时政的机会和条件,除科举利禄之外,没有其他志向,他们所精通的只是词章训诂之学,对于民生之利弊,国势之强弱,优胜劣败不可逃之公例,几乎一无所知,这种无政治的阅历和训练的人一旦付之以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由于士大夫没有真实的阅历,往往容易“激于情感,一往而不知所返,则其所持政论必有偏宕,而不得其中。适以偾事者有之。”因为宪政之可贵在于“在下之人能接受其分与之政权而善用之。” (8)而中国的一般士民显然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
    
    这位论者还认为,大凡一种学说从外邦输入,“必经其国之有经验有学识者,熟察而同化之,使新理想与旧风俗有对病发药之效,而无扞格不入之忧,斯能应用之,而不至为害于社会。”“我国沈痼之疾,种之二千年,……使立宪之知识不先输入于国民之脑中而深喻其利弊之所在,我恐政体变而国民之心理犹未能与之相应而俱变,未得利而害先见而未可知也。”这位不署名的作者最早提到中国近代士绅是否有在立宪政体下参与政治的能力的问题。他认为,一种外来的制度要在中国取得成效,还需要进行一番“同化”的过程。从而使新制度与旧风俗得以融为一体,才有可能。但这位作者仍然认为,建立各种研究宪政的学会和组织,切实考察和了解西方宪政的性质和特点就可以解决这种困难。
    
    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于式枚还特别提及德国皇帝接见中国钦使孙宝琦等人时告诫中国人的话:“宪政纷繁,须详细推求,且虑未必能合中国之用。选举法尤未易仿行。在中国因革损益,自有权衡,合者行之,不合者置之”(9)另一位立宪缓行派人士在论及中国的传统政教的作用时也指出,“我国家以专制之教行专制之政三千余年,教政相持,极为周密,其事非常识所能窥,若不统计全体如何,漫改其一二,以为文明之形象,……此如一大机器厂,其绪机彼此相维,以成所制成之一物,若有不知此学之人,漫然改其一二,而又强迫以行,非停止即炸裂而已。”(10)这位作者显然已经朴素地认识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有机整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还认识到,这种社会有机整体内部各种政教因素的相互依存的周密性,是常人的知识难以认识清楚的。因此,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如同停止机器运转甚或炸裂机器一样的严重后果。虽然作者并没有能进一步指出如何解决这种基本的难题。但他却与西方保守主义的经验论立场有相通之处。西方保守主义者正是从经验论哲学的立场,来批判理性主义认识论的僭妄性的。在他们看来,旧法虽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它们毕竟是一国民俗进化的自然结果,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抛弃。然而,旧法中确实有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何解决这一个矛盾?他们认为,最为恰当的做法是,取旧法中合用者,使之为大众所通晓。
    
    立宪缓行派还进一步论及,要使立宪在中国取得成功,也必须籍助于旧有的制度与权威形式对社会人心的约束作用。御史赵炳麟在1906年9月的一份奏折中认为,立宪势必扩大地方的权限,并裁撤中央对地方行使监督的台谏和监司。而在“郡县贪暴,民受其虐,今已甚矣”的情况下,“台谏之职罢,疾苦无由上闻,监司之官裁,冤抑又无从上诉,虽有高等裁判,然郡县离省城数千里,离京城数万里,铁轨不通,轮舟不到,……民虽欲赴京门而诉之,何从上达耶?是流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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