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日本侵略目标是发动“二战”
⑧“起诉书中的第一项罪状是控告全体被告与其他人等,参加了这一共同计划或阴谋的拟定和执行。并认为这一共同计划的目的,系欲为日本取得对东南亚、太平洋及印度洋,以及该地区内与其接壤的国家或岛屿之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此目的,日本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具有同样目的之国家,发动侵略战争,以对付反对此侵略目的的国家。
早在1928年以前,原来的被告之一,现因精神状态而为本判决所除外的大川,曾公开主张由日本使用恫吓,必要时则使用武力将日本的版图扩大到亚洲大陆。他还主张日本应统治西伯利亚东部及南洋群岛。他预言说,他所倡导的道路,必然使东方和西方之间发生战争,日本在那个战争中,将成为东方的战士。他所倡导的计划得到了日本参谋本部的鼓励和帮助。在这个计划中所述的目的,在实质上,正就是我们对阴谋目的所下的定义。我们在检讨事实时,曾注意阴谋者们在以后所作的许多声明中有关阴谋的声明。他们在重要问题上与大川的早期言论并无任何区别。
并为达到阴谋的目的而走向他们所计划中的战争。”(见《判决书》第563-564页)
九、918战争之后,战争连绵不断是“二战”特点之一
⑨“为达到他们的日本统治远东这一最后目标所需要的攻击。在1931年,他们发动了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占领了满洲和热河。到1934年,他们已经开始侵入了华北,在华北驻兵,并树立了专为他们的目的而服务而组织的各种傀儡政府。自1937年以后,对中国继续进行了大规模的侵略战争,侵略了和占领了许多中国领土,设立了仿效上述形式的各种傀儡政府,并且开发了中国的经济和天然资源以供应日本之军事的和一般人的需要。与此同时,他们已长期的进行了企图发动对苏侵略战争的计划和准备。他们的意图是一俟有方便的机会,就去占领苏联的远东领土。他们也老早就认识到,他们开发东亚和他们对西面以及西南太平洋岛屿的企图,将使他们与美国、英国、法国及荷兰引起纷争,因为这些国家要保护他们被威胁的利益和领土。因此他们也老早就从事了对这些国家作战的计划和准备。”(见《判决书》第565页)
十、日本早在918战争之前,就计划、阴谋、准备、发动“二战”
⑩“为实行侵略战争的这类广泛计划,对这类侵略战争之长期的复杂的准备以及其实行,并不是一个人的工作。这是为了达到共同目的、欲实行共同计划而从事活动的许多领导者的工作。
他们的共同目的是借准备和实行侵略战争来确保日本的控制,这是一种犯罪的目的。实际上不可设想还有什么比阴谋发动侵略战争和实行侵略战争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这种阴谋是威胁了全世界人民的安全,而它的实行是破坏了全世界人民的安全。这类阴谋的可能结果及其付之实行的必然结果,是使无数的人类遭遇死亡和痛苦。
本法庭对于第一项罪状中是否因违反所附的详细载明的条约、协定及诺言而反对侵略战争的阴谋一节,认为没有考虑的必要。因为实行侵略战争的阴谋就已经是最高限度的犯罪。本法庭认定,业已证明在第一项罪状中所主张的实行侵略战争的犯罪阴谋是存在的,但是只以对上述目的所肯定的范围为限。”
(见《判决书》第566-567页)
十一、中国人再也不能跟着日本人叫“918事变”
11 “日本政府不承认这次‘事变’为战争,并主张对于这种战争不能适用战争法规,而被俘获的中国人也不能享有俘虏的身份及权利的资格。东条英机知悉这种可怖的状态,却从未曾加以反对。”(见《判决书》第6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