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委员:
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及法人身份还不够明确。这个问题不解决,将影响《纲要》中对民办教育的规划目标的实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法人属性和身份上的差别,导致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险、税收和会计核算制度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上的区别,影响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建议将从事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学春委员:
国家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民办教育,但依然满足不了发展的要求,表现在:教育投资、融资与退出机制缺少法律保障,配套政策制定滞后,某些政策缺少总揽全局的高度和立足长远的视角,在实践中不便于执行。为此建议:一要尽快完善和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二要建立投融资激励机制,明晰退出机制。
(本报记者 李玉兰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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