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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时间:2011-12-21 11:23:59  来源:不详
 
 
    古“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一国传统法律文化是该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是指该国在传统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积淀的全部法律成果的总称。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传统社会法律设施为主的器物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古代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注: 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为主的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及以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为主的心理或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其中,心理或意识层面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传统社会业已形成并在后世得以传承延续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情感表达和思维方式,深刻反映出该民族国家[注: 民族国家是指近代以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建立起来的国家。民族国家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是20世纪主导的现代性民族自决和自治概念及实践。]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及其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诉求。

在法制现代化理论中,根据法治生成的基础与来源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现代法治可以被归为两类:“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在“内生型”法治国家中,其现代法治系由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长河中自然孕育、演化而来,两者之间的继承、传续关系十分明显,在基本精神与价值观念上相互契合、几无差异。相反,在“外生型”的法治国家,由于其现代法治的生成并非社会内部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借鉴移植、消化吸收他国法律制度才得以确立的,因此,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文化,其现代法治与本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两种异质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将直接影响其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甚至构成其法制现代化事业成败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作为一个“外生型”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传统与现代这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

我国近现代法制起步于清末修律,其主要方式是移植他国“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重塑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以适应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注: 概念 一个国家摆脱贫困落后状态,走向经济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过程即称为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素质的提高。]以及对外交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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