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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时间:2011-12-21 11:23:59  来源:不详
实际需要,即所谓“折中世界大同[注: 大同市-大同市位于山西省北部大同盆地的中心,京包铁路、北同蒲铁路、大秦铁路的交点,北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东大同市位于山西省北部大同盆地的中心,]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沈家本语)。尽管如此,应当看到,自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我国本土生成的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中所包含的法观念、法意识作为某种“活”的法律文化积淀仍然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左右民族每一成员的法律思维与行为选择。现代法治在规范社会生活、构建法律秩序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传统的阻力,难以从“纸面上”、“书本上”落实到社会成员的“行动中”,这一切都要求我们理性反思百余年来法制现代化进程在目标、路径上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和不足,并从中挖掘出有益资源,以做到“古为今用”,从而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根基。

毋庸讳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存在大量与现代法治扞格不入的消极因素,它们严重阻碍了法律文化传统的自我更新,也是近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为什么必须实现转型的根本原因之一。但同时,我们不能因此就简单否定其全部价值,毕竟,“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张晋藩语)。事实上,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个中华民族在规范社会、治理国家过程中经验智慧的结晶,其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曾经遥遥领先于同一时代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制,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闪耀出异常夺目的璀璨光芒。此外,传统法律文化还包含有许多科学、合理的因素,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法制文明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和可资利用的重要“本土资源”。

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读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为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古代先民在这片热土上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如此,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神原则、规范制度还与其他优秀的民族文化形式一起被输入日本、朝鲜[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语:??????????? 英语:Democratic People s Republic of Korea)简称“朝鲜”(DPRK / ??)是位于亚洲东部朝鲜半岛北部的]、越南等周边国家,对其封建性法制乃至整个封建时期的社会经济[注: 简介我们把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及其转化机制确定为社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含着前后相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范畴是怎么来的;二是这样思考的依据是什么。]文化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抚今思昔,民族先辈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杰出成就,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迫切需要的精神动力,它可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自豪感和自信心,激励我们为推动国家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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