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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时间:2011-12-21 11:23:59  来源:不详
其次,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积极因素、合理内容是构建现代法治的有益资源,对其在适当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吸收,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方面事例众多,譬如,古人“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思想提醒我们要多角度、多维度地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又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情法结合,慎刑恤狱”的法治思想及其法律实践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慎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愈加清晰、明确,人们越来越重视有效发挥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中的积极作用,并将其中的一些优秀资源创造性地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直接适用于立法、司法实践当中。譬如,儒家思想[注: 儒家思想,又称儒学、儒家学说,或称为儒教但并非指宗教,或以其为宗教而称之为儒教。儒家思想奉孔子为宗师,所以又有称为孔子学说,]与传统法制中矜恤、优待老者的原则与实践在我国近现代各部法律中消失了百余年之后被重新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当中:2005年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今年刚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以外,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等等。

传统法律文化是塑造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石,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是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笔者相信,在汲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展现出勃勃生机,古老的中华民族一定会再续新的篇章,为世界法制文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陈敬刚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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