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学热的浪潮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国学。不仅名家学者们发表鸿篇高论,普通的国学爱好者也有着自己独到睿智的见解。文化中国国学馆愿为这些国学爱好者们提供一方讲坛,让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发出自己的声音。——编者按
“司法”,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领域之一。社会的繁荣与衰败,司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史书记载,孔子[注: 孔子 (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市东南)人。春秋末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曾经官至鲁国[注: 历史上的鲁国,一般指的是周王朝初年(公元前1046年)封建的古国。鲁国立国的依据来自古老的“军国”体制,即王者之师平定天下后,其前、中、后三军依次对应转化成东南军区、中部军区和西北军区。]司寇,并且将“中都”治理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程度。当时孔子已经到了知天命之年,思想已经基本成熟,在这个过程中,孔子秉承着怎样的司法理念呢?
固然,时代已然不同,孔子的司法理念无法被直接照搬到当今社会,然而其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却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泯灭 —— 人性不变,道亦不变。
下面就请随我到先人留下的故纸堆中,寻找孔子司法理念的蛛丝马迹。
一、 目的
《论语8226;颜渊》载: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白话解:
“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一定要使诉讼不再发生。”
听讼也就是断案、处理纠纷。孔子曾任司寇,因此断案是其日常工作之一。
孔子认为断案的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这个“不再发生”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要让双方都心服口服,这样才不会发生无休止的上诉、缠讼;另一方面,是指通过断案教化社会风气,避免新的类似案件出现。前者解决的是当前问题,而后者则重在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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