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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司法理念

时间:2012-1-15 22:54:37  来源:不详
闷不乐,哀愁形于颜色,我又知道了。您哪里是对我有什么私人恩怨呢?您是天性仁慈,所以在自然而然的举动中流露出来。这是我之所以救您的原因’。”

四、 无罪推定

《汉书[注: 《汉书》-《汉书》,又名《前汉书》,中国古代历史著作。东汉班固所著,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沿用《史记》的体例而略有变更,改“书”为“志”,改“列传”为“传”,改“本纪”为“纪”,无“世家”。]》载:

“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古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

白话解:

“孔子说:‘古代的断案者尽量避免刑罚,那是本;今天的执法者力求不放过任何一个有罪的人,这是末’又说:‘今天的断案者,追求的是怎么能杀掉嫌犯;古代的断案者,追求的是如何让嫌犯有活下去的机会’。‘与其错杀了无辜的人,还不如放过一个有罪的人’”

这几乎已经和现代司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完全重合了,而它的来源是2500年前的孔子以及更早的文献《尚书》。如果这种原则能够流传下来,并且贯彻下去,那中国历史[注: 中国历史是中国各民族诞育和发展的历史。它的发达的封建社会,曾创造了同时代世界最高的文明。但是当西方某些地区跨入资本主义,特别是当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入侵中国之后,中国越来越落后了。]上会少多少冤案呢?如果这种原则能够普及开去,中国历史上官员滥权的情况还会发生吗?

(作者:雪狼 原题:《剖析先秦儒家的司法理念》 本文由国学复兴文化论坛供稿 刊载本文只为传播信息,不代表本站认同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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