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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孝”观念的生活情感本源(3)

时间:2012-8-29 12:04:29  来源:不详
三、孝道的道德规范建构 


    在本源情境下,“孝”作为爱亲情感的显现,是自己如此的,正如阳明在《传习录》中指出的:“见父自然知孝。”在这时,父与子作为主体性的存在者还没有被给出,即父与子都没有被对象化地进行打量。但是,本源情境总是被不断地“打破”[13],比如某一天父亲生病了,此时,我们不得不对父亲进行对象化的打量,为父亲请大夫[注: 大(dà)夫,古代官名。西周以后先秦诸侯国中,在国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大夫世袭,有封地。后世遂以大夫为一般任官职之称。],抓药等等。这样,父与子作为主体性的存在者就到场了,孝亲的本源情感当下显现为一种形下层级的、作为主体行为的“孝”—— 孝行,从而我们的运思就从本源层级转入形下的孝道的道德规范建构。 


       从形上之“性”的观念来看,孝行可被理解为人性本体的体现;然而从本源之“情”的观念来看,孝行其实是孝之“情”—— 爱亲情感的“行而宜之之谓义”。根据孟子[注: 孟子(约前372~前289),名轲,字子舆,邹(今山东邹县)人。约生于周烈王四年,约卒于周赧王二十六年。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儒家主要代表之一。]“仁—义—礼—知”的架构,“义”先行于“礼”,“义”是为“礼”奠基的。这里“义”有二义:一是缘情,亦即渊源于孝之情,这是“正义”原则;二是遂生,亦即顺遂于当下具体的社会生活方式,即“顺天应人”,这是“时宜”原则。而这两者其实都同样渊源于生活本身。其中,由仁而义的“正义”原则是不变的,任何关于“孝”的规范建构都必须立足于此,以此为根据。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儒家所提出的“时宜”原则:礼有损益。因此,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活方式之下的“孝”的具体规范是不同的。但是必须注意,“正义”原则是不变的,离开“正义”原则去对传统的“礼”进行“损益”,那是相当危险的,这会使我们失去人之为人的那点“几希”。因此,我们在建构当下的“孝”的具体规范时,必须立足于“正义”原则和“时宜”原则,去建构“孝”之礼。 


    儒家孝道的规范建构,在当代社会中仍然有其积极意义。 


    比如儒家提出的关于“养亲”的思想。人子奉养父母乃基本的孝行,如果弃父母之养于不顾,就是最大的不孝。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此五不孝中,有三种行为乃是因为不顾父母之养而被列为不孝的,故奉养父母乃孝行之始。《孝经》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孝经·庶人章》)人子当奉养父母,这是孝亲最基本的要求。 


    同时,孟子还提出“养志”。所谓“养志”者,善体父母之心意也。孟子非常赞赏曾子事亲能做到“养志”的孝行,其曰:“曾子养曾晳,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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