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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学说到国学:中世纪清贫理想与现代市场经济起源

时间:2012-11-7 23:01:47  来源:不详
品安全的严格要求,其实这背后有着至少上千年复杂的法律和文化传承。今年在北京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巴黎大学马蒂厄·阿尔努教授(Mathieu Arnoux)介绍了中世纪西欧市场,指出封建领主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市场的保护和管理,这一时期的商品经济思想尽管带有封建特权的色彩,还是包含一些近代的元素。他特意提到,亚当·斯密的理论给人一种假象,似乎市场可以靠自我约束来顺畅运行,其实在现实生活里从来不是这样。中世纪城市市场的中央摆放着一个大树墩,上面插着一把锋利的斧头,象征着当局管理市场的权力,包括宣判和执行死刑的权力。在市场抢劫的人,男性罪犯判绞刑、女性活埋。在粮食运输和面包烤制等民生重大问题上投机和造假,属于大逆不道的行为,也必定以严酷刑罚应对。

 

    中国古代[注: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是指先秦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zhongguogudai]的各部重要法典都有处理我们今天常见之假冒伪劣和缺失商业道德的内容。《唐律疏议[注: 《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在唐高宗在位的永徽年间,高宗让长孙无忌等人修订完成了《永徽律》十二篇,]》卷二十五《诈伪》有“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罪,其处置的办法是“以实犯盗窃罪论处”。换言之,医生为牟利给病人用贵重药品或者动不必要的手术,在法律上被解释为盗窃罪,按照盗窃罪来惩罚。卷二十六《杂律》则直接谈到假冒伪劣产品,说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的器物,不牢、不真、不足尺寸的,处罚都是杖打六十,而且如果造假严重、得利厚重者,要依照盗窃罪处理,而贩卖假冒伪劣产品者以及知情的官员,也按处置制作者的法律惩罚。窃盗失败未得财物的,刑罚为鞭笞五十,而窃得财物者要加倍返还赃物,刑罚最严重的为三年苦役加三千里流刑。正如《唐律》引用《礼记·月令》所说的,工匠在所制造器物上要刻写自己的名字来保证质量,“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可见公共权威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在中国也历史悠久。那么商业道德的情况又如何?

 

    西方的商业道德究竟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中世纪政府严格市场管理的有效性还是要依靠良善的商业道德,而不是单纯的国家暴力。另一位最近前来北大演讲的学者,即意大利教授托代斯基尼,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富有启发性,甚至可以说具有颠覆性的意义。在其新作《法兰西斯会的财富观》里面(Giacomo Todeschini, Franciscan Wealth: From Voluntary Poverty to Market Society, 2009),他侧重研究了一个很有趣的命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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