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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小说文体流变研究论略

时间:2009-8-8 16:54:18  来源:不详

摘要:本文以回归还原中国古代小说文体及文体观念为出发点,对“小说”、“文体”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了古代小说文体理论研究、小说文体流变的本体梳理与描述、小说文体流变综合融通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力图从文体的角度重新审视评价中国古代小说的发展演变。
关键词:古代小说 文体 本体研究 综合融通研究

一、引言

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小说史学科创立之初,小说发展中的文体现象就已经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如鲁迅先生《中国小说史略》就多处论述到了小说发展中的文体演进现象,并提出一些文体类型概念。二十年代末,一些学者开始以体裁为标准对中国古代小说进行类型划分,提出笔记体、传奇体、话本体、章回体等文体类型概念。①之后,这些文体类型概念逐渐被学界广泛认同和接受,成为中国小说史研究中约定俗成的概念术语。然而,小说史文体类型划分并未将文体研究引向深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古代小说研究主要沿着作家作品考订,作品思想艺术分析,题材类型,创作流派研究等方向展开,而将文体问题基本等同于体裁问题,文体研究主要停留在篇章体制特征的介绍层面。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小说文体研究是相当晚近的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学界反思以往研究格局并试图有所突破的学术背景下,古代小说文体研究才重新成为大家比较关注的重要课题,涌现出一批专门研究古代小说文体的论文和专著。②这些论文、专著“将小说史的研究从题材引向文体”,开阔了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的视野,开创之功,自不可没。但总的说来,对各文体类型的一般性特征介绍较多,流变情况论述较少,更缺乏对中国古代小说文体整体发展的综合融通研究。而且,这些研究有相当一部分是在西方近现代小说理论和叙事学的视野下展开的,其理论概念体系与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中的小说文体和文体观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间隔和错位。因此,中国古代小说文体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或许需要确立以下思路:以回归还原中国古代小说文体和文体观念之本体存在为出发点,对古代小说文体的整体形态及各文体类型的起源、发展演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勾勒出古代小说文体之体制规范和艺术构造方式、形态的渊源流变,同时,从小说文体理论、创作与传播、雅俗文化与文学社会历史文化等多角度对小说文体流变进行全面的综合融通研究,揭示文体发生、发展流变的原因和规律。

二、“小说”与“文体”

对于“小说”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是中国古代小说文体研究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之一。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基本可归为三种思路:以今义为准,以今律古;以古义为准,以古律古;古今义折中。多数学者采用“古今义折中”的界定办法。我们认为,对于古代小说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应基本尊重古代小说固有的文体规范、传统和文体观念,大体遵循古人对该文体的认识和理解。实际上,今天人们所持之现代小说观念是近现代以来由西方传入的,古今之辨本质上是中西之别。如果以“人物”“情节”“环境”“虚构”等现代小说理当具备的文体要素来判别、清理古代小说史,将不可避免地遮蔽古代小说文体中不符合现代小说文体观念的规范、特征、传统。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小说文体及文体观念与现代小说文体及文体观念分别属于跨文化的两种不同文学现象。从比较文化和文学的理论来看,既不能以一种文化文学观念来认知另一种文化文学事实或现象,更不能以一种文化文学价值标准对另一种文化文学事实或现象进行价值判断。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西方近现代小说文体观念和理论的同时,努力回归中国小说文体之本体存在。当然,对于长期接受西方近现代小说文体观念和理论浸染熏陶的研究者而言,这无疑是一种“超越自我”的严峻挑战,也不可能完全摆脱现代小说文体观的制约而获得古人之原生态视角。
大体而言,古代“小说”有以下几种最为基本的内涵及相关的指称对象:
1.“由先秦两汉所奠定的有关‘小说’的认识,……‘小说’是一种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正经的著作而言,如经、史著作等,大凡不能归入这些正经著作的历史传说、方术秘籍、礼教民俗,又以‘短书’面目出现的皆称之为‘小说’。”③ “小说”的这一内涵和指称对象奠定于先秦两汉,后来,逐渐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文言小说观的一部分,主要指与“杂家”相近而又相区分的非叙事类作品④。一般说来,在传统目录学中,子部中那些无关经史,不名一格,几于无类可归,而又难以归入杂家的著述都会归入“小说”类。作为非叙事类作品,“小说”的此类内涵和指称与现代小说观念差距最大,因此,研究者一般都会把此类作品排除在古代小说研究之外。然而,“小说”中的此类著述虽内容繁多、种类驳杂,但还是可清理出几种主要的著述传统或文体类型的。而且,此类作品常常与小说中的叙事类作品并列简编,混杂在同一部著作中,表现出文人相近的审美趣味。所以,对于此类作品,小说文体研究不应一概排斥,而应将其作为中国古代文化中独特的文类加以研究,清理出其渊源流变,并作为“小说”中文言叙事类作品的重要参照系。
2.“小说”指“有别于正史的野史、传说”,⑤主要指与“杂史”、“杂传记”相近而又有所区别的叙事类作品。在古人眼中,此类“小说”作品与“杂史”“杂传”相类,都属于记载传闻、真虚莫测的史乘之分流,然而,作为不同的文类,此类作品虽与“杂史”、“杂传”同属“野史”,但却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文类规定性。概而言之,这种文类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题材选择和叙事方式。一般说来,下列三类题材性质的作品常归为“小说”:一是述怪语异之“志怪”。古人通常将讲述怪异非常之事的作品作为“小说”的一种类型,而且,还常将述怪语异作为判定“小说”的一种标准,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四十二《睽车志》:“是书皆纪鬼怪神异之事,为当时耳目所闻者。……其他亦多涉荒诞。然小说家言,自古如是,不能尽绳以史传。”二是载录各类历史人物琐闻佚事之“杂录”“杂事”“琐语”。此类作品也基本被看作“小说”的一种类型,相对于“志怪”而言,此类作品最易与“杂史”“杂传”混淆,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四十一《小说家类杂事之属》:“案:纪录杂事之书,小说与杂史,最易相淆。诸家著录,亦往往牵混。”大体而言,两者的主要区别为:“小说”所记琐闻佚事多无关“朝政军国”,无关“善善恶恶”之史家旨趣,而为日常之琐碎小事,如《郡斋读书志》卷八《传记类》:“《艺文志》以书之纪国政得失、人事美恶,其大者类为杂史,其馀则属之小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四十一《小说家类杂事之属》:“今以述朝政军国者入杂史;其参以里巷闲谈、词章细故者,则均隶此门。”在《四库全书总目》对《世说新语》的评价中,这种区分表现得特别鲜明:“所记分三十八门,上起后汉,下迄东晋,皆轶事琐语,足为谈助。……义庆所述,刘知几《史通》深以为讥。然义庆本小说家言,而知几绳之以史法,拟不于伦,未为通论。”⑥三是记述人间奇情、奇人、奇事之“传奇”。“杂史”“杂传”记载之人物事件多可“存掌故,资考证,备读史者之参稽”,而此类作品之人物事件多完全“无关军政”,并不具备史家之功用,仅“相娱玩”“资谐笑”而已。同时,此类作品常常叙事曲折细致,文辞华艳,也与史家之叙述方式有别,显然,上述作品与现代小说观念之间有着一定的距离,如现代小说强调“虚构性”,此类作品则主要为“传闻性”,也就是“然稗官所述,半出传闻,真伪互陈,其风自古,未可全以为据,亦未可全以为诬。”⑦;现代小说强调“故事情节”,此类作品许多为片段化之“丛残小语”。因此,此类作品的界定一定要充分尊重古人之观念,避免“误读”或“错位”。


3.“小说”指“虚构的有关人物故事的特殊文体”,⑧主要指少部分文言小说和明清大部分白话通俗小说。明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四一《庄岳委谈》:“《新》《余》二话,本皆幻设,然亦有一二实者。”明钱希言《戏瑕》卷三“遗忘二事相类”条:“非传闻之误,必架空之说矣。唐人小说,往往而然,无足怪者。”显然,所谓“幻设”“架空”皆指部分文言小说的“完全虚构性”,这与现代小说观念已非常接近。而明清大部分白话通俗小说被理解为“虚构的有关人物故事的特殊文体”的例子更是举不胜举,如清佚名《跋金瓶梅后》:“至如西门大官人,特不过‘子虚’、‘乌有’、‘亡是公’之类耳!。”清金人瑞《读第五才子书法》:“只是七十回中许多事迹,须知都是作书人凭空造谎出来。”因明清通俗小说与现代小说观念最为接近,所以,与文言小说相比,研究者通常对此类作品的界定也最为直接。
此外,“小说”还曾作为与文体概念有别的伎艺概念,指“一种由民间发展起来的‘说话’艺术”⑨。虽然作为伎艺概念的“小说”与作为文体的“小说”性质不同,但是它却是白话通俗小说的渊源之一,而且,由其转化而来的书面文学读物“小说家话本”则属话本小说的早期文本。因此,作为一种伎艺的“小说”,也应当成为古代小说文体研究的对象。与此相关,作为通俗小说之源的“说话”及其话本都应纳入古代小说文体研究的范围。如果以回归还原中国古代小说文体之本体存在为研究的出发点,那么理应以古人对“小说”的认识和理解来界定古代小说的研究范围,因此,古代“小说”上述四种基本内涵及其相关指称自然构成了研究的主要对象。
作为文体研究,何谓“文体”自然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核心问题。在中国传统文论中,“文体”一词简称“体”,主要有二种含义。一种相当于“体裁”,也称为“体制”“体格”“大要”等,即作为一种文类的体式规范,它是在区分文章类别特征,对文章进行分类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由此概念而形成的“文体论”、“体制论”包含着十分广泛而丰富的内容。概而言之,“文体论”、“体制论”讨论的核心内容主要指作者使用某一体裁时自觉或不自觉遵守的一整套具有共性的惯例、规则、范式,即“文体规范”,主要指功用宗旨、创作原则、篇章体制、题材选择、艺术旨趣、表现方式、风格特征等一系列文类规定性[10]。二指个体、流派或时代的创作风格,如元白体、西昆体、建安体等。在西方文论中,“文体”却有着与中国传统文论迥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主要指作者在文本中表情达意的种种语言手段或运用语言的风格特征,而与中国传统文论中的“文体”相对应的是“文类”、“风格”概念。在中国现当代文论中,“文体”一词还有另外一种解释,指作品篇章体制、艺术结构、表现手法、语言运用等诸形式要素的综合体,主要回答文本如何构成、内容怎样得以表现的问题。[11]当然,也有学者做出了自己的界定,如有的学者称“文体”由体制、语体、体式、体性四个由外而内依次递进的层次构成。[12]当然,古代小说研究界对“文体”理解和界定以及“文体研究”的思路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将其简单理解为“体裁”,而“文体研究”即以“分体”的形式撰写小说史;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文本的艺术构造方式和形态,所谓的“文体研究”就是重点探讨小说文本的艺术构造方式和形态。在本文中,“文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体制规范”,基本相当于中国古代传统文论中的“文体”“体制”概念;二是“艺术构造方式和形态”,基本相当于中国现当代文论中“文体”概念。如此界定并非为了理想化地追求“古今合璧”,而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二十世纪中国古代小说研究,普遍存在以西方近现代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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