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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诗经》意义生成的文化空间

时间:2009-8-8 16:57:13  来源:不详
之的东西。除了这些都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的文本之外,还有一种其重要性丝毫不逊于它们文本,这就是沟通人—神关系的《颂》诗。杨向奎先生尝指出:

中国古代历史,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都是巫祝的专职,这时无论有没有文字,历史作为诗歌保存在巫祝的心中、口中。‘巫’本来是‘以舞降神者’(见《说文》),也就是代神立言,在他们的历史中遂使神话与历史不分,表现形式是史诗与乐舞的结合,这是《诗经》中《颂》的起源……。2

以此观之,巫祝当是最早的诗人。所以史籍中所谓舜帝命夔典乐,以求“神人以和”3之目的记载绝对是有根据的。诗最初产生于人——神关系的语境,是人向神的言说的独特方式,这应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独特的言说语境也就赋予诗这种言说形式以种种独特性:由于它肩负的是沟通人神这样一种在当时最为至高无上的使命,故而其言说方式必须有别于一般的口语,这与甲骨卜辞、《周易》的卦辞、爻辞是一致的。又由于诗作为仪式的组成部分是与乐舞紧密相连的,也就渐渐具有节奏与韵律上的要求。这就意味着,从其起源上来看,诗并没有被赋予后世诗歌那种审美的功能,尽管在仪式的具体过程中也许在庄严肃穆的神圣性背后也潜在地存在着审美的性质。后人,特别是现代以来的研究者都从后世的文学观念出发来看待《诗经》作品,故而都重视“风”、“雅”之作而轻视“颂”诗,而在西周的文化语境中,“颂”的地位远远高于“风”与“雅”。

仅从三十一首《周颂》来看,有半数以上与宗庙的祭祀仪式直接相关,都是.祭先王的。此外有七首是祭祀山川、社稷、天地之神的[ii]。被学者们揣测为《大武》之乐各章的《昊天有成命》、《武》、《酌》、《桓》、《赉》、《般》1等诗篇究竟是否祭祀之乐,颇有争论。依据《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庄王的说法,《大雅》的《时迈》和被后人判定为《大武》之乐章的《武》、《桓》、《赉》等诗乃武王克商时所作。也有人认为诗中“武王”这样的称谓应为谥法,故疑其为武王死后人们祭祀他的时候所用之乐。后经王国维与郭沫若的考证,认为周代尚无谥法,所以“武王”、“成王”等都是生前的称号,学界遂将这几首所谓《大武》乐章判定为武王生时的颂德之作。最近著名史学家赵光贤教授在一篇题为《武王克商与西周诸王年代考》的文章中认为“以金文与文献对照,自文武下至宣幽皆应是谥而非生号”2李山博士亦通过详细考证认同赵光贤教授此说。笔者依据人——神关系的言说语境观点,亦赞同赵说。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大武》乐章的几首诗也都是用于宗庙祭祀的,是人向神的言说,《周颂》之中并没有赞颂在世诸王的诗。另外《敬之》和《小毖》二首古今论者均认为是成王自警之作。从诗的文意上看,这是不错的,但是自警之辞既然用严肃的方式说出来并且成为书写的文本其意义就不同寻常了。这样做是为了郑重其事,使之具有庄严的色彩,以便与倾听者的身份相符。那么谁是倾听者呢?有的研究者认为是群臣,成王是在群臣面前做自警之辞。这是不确的。成王不大可能在臣工面前表现的那样谦恭,像“予小子”这样的自我谦抑之辞在当时虽极为普遍,但帝王们也只是在面对上帝、祖先或长辈时才会用的,例如《尚书·大诰》周公有“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之句。《洛诰》中成王在周公面前才自称“予小子”。所以,这两首诗同样也是向着神——祖先在天之灵言说的,是“告庙之辞”,目的是通过自我警戒、自述辛苦而博得先祖在天之灵的同情与庇佑。

由是观之,作为《诗经》中最早的作品,《周颂》都产生于人——神关系语境,是人向神的言说。这原本是古人的共识,只是现代以来才出现不同的说法。如《毛诗序》说:“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宋人李樗、黄椿的《毛诗集解》也说:“《颂》者,告神之乐章也。”3即使那些并不直接用于祭祀活动的乐章也同样是在人神关系中的言说。宋人范处义指出:“《颂》,专用于美功德以告神明,而《周颂》有助祭、谋庙、进戒、求助之诗,似若非为告神明而作意者。诗,乐章也,凡诗皆可歌以为乐。如美其助祭,是以助祭之事告之神明也;美其谋庙,是以谋庙之事告之神明也;美其进戒,是以进戒之事告之神明也;美其求助,是以求助之事告之神明也。”4这是极为通达的看法。这样看来,像《敬之》、《小毖》这样的诗的确是自警之辞,但是并非将自警之辞直接告之于群臣,而是告之于神明之前,这样自然同样能够收到笼络群臣之效,因为成王的告于神明之辞群臣亦会知晓。

在《周颂》产生的时代,构成文化空间最基本的维度即是人神关系。所以沟通人神的主要方式——祭祀,就成为贵族们最主要的文化活动之一。由于当时人们相信人间的一切祸福,尤其是王朝的兴衰均与神的意志直接相关,所以对神极为恭敬,祭祀活动因此也成为庄严肃穆的仪式。出于这样一种语境的言说当然不能是平庸凡俗的日常话语,为了凸显言说的神圣性,于是诗也就获得一种能够体现神圣性的修辞方式,例如句式的整齐,言辞的简洁凝练以及用韵等等。而且如前所述,在当时书写并不是一种像后世那样具有普遍性的交流方式,只有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话语才会以书写的形式记录下来。所以言说一旦获得书写形式也就自然地具有了某种权威性和神圣性。可以说,正是居于彼时文化空间之核心地位的人神关系造成了诗的言说方式,诗性最初是以神性的面目出现的。神性使诗得以进入书写,而书写又强化了诗的神性。在这个时候,作为文本的诗是出现了,但是作为这种文本之灵魂的诗性却并未产生。诗性文化是在神性文化退位之后才“出场”的。是先有“诗”,然后方有“诗性”的,这种似乎不大合乎逻辑的情形却恰恰是历史的实际。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神关系语境在古代诗歌的发生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这一语境造成了那种与日常生活的言说方式迥然相异的独特话语系统,并且使之著于简册,传诸后世。人神关系孕育了诗歌,但诗歌的实际指向却在于现实。在这种语境中产生的诗歌所具有的重要的现实性功能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诗歌这种特殊的言说方式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功能。作为最庄严神圣的仪式之组成部分的诗歌,即使不管其词语内涵,也已经在发挥着肯定既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了。因为这种言说方式的创造者与运用者只能是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贵族们,是在特殊语境中产生的特殊话语,所以言说本身就是对言说者特权地位的肯定与强化。诗所带有的那种仪式性并不完全来自于其言说的内容,而且也来自于其书写形式,可以说,在人神关系语境中,书写也就成为一种仪式,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崇高地位。诗的这种地位当然是来自于言说者的政治地位,因为在西周的礼乐制度中言说方式是与言说者的政治地位相符合的。但同时诗又能够使言说者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因为这种特殊的并且经过书写的话语带有不容置疑的神秘力量,这种力量既与其最初产生的人神关系语境有关,也与它的仪式性密切相关。因此,诗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识形态功能。其二,西周人神关系语境的形成固然有原始巫术的遗留因素,也固然包含人们得到上天眷顾的心理期待,但是这些都被整合到贵族阶级的政治意识系统之中了。所以,沟通人神关系的仪式也就同时成为确认等级制度的绝佳手段,这种仪式本身就成了等级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从而带上鲜明的政治功利特征。例如,祭天的“郊祭”、祭地的“社祭”、祭先王的“禘祭”等重大的祭祀活动,都是君主的专利。即使祭祀自己的祖先也不是可以随意为之的事情。在西周的宗庙制度中,处于不同等级的人也拥有完全不同的祭祀祖先权利。例如,据史籍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昭穆”,所谓“左昭右穆”。庙主的排列方式。太祖以下,父为昭,子为穆,孙又为昭。活着的人在典礼仪式上亦按此制排列)[iii]这样一来,沟通人神的现实意义之一就在于确认等级制,使人各安其分,久而久之人们就会以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忘记了背后的权力运作。因此以沟通人神关系为基本功能的诗本质上是现实权力的象征。其三,从《颂》诗的内容来看,沟通人神的言说实际上乃是为了协调人际关系:颂扬上帝与祖先的公正无私、英明伟大目的在于确定人际关系的价值准则。例如,祭祀文王的《维天之命》先赞扬了天命的公正无私、永不停息(“维天之命,於穆不已”),再赞扬了文王的品德高尚、纯一无伪(“文王之德之纯”),最后落实到现实之中(“假以溢我,我其收之。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总之,“神之听之,终和且平”(《小雅·伐木》)乃是贵族们的共同目标。这样的诗使他们在自我激励的同时也为现实的行为准则确立起牢不可破的价值依据。

以往读《毛诗序》至“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之句总感到突兀夸张、言过其词。诗如何会具有如此神奇的功能呢?实际上这恰恰是人神关系语境赋予诗的独特意义。《毛诗序》的作者并不是无根之谈。就诗的发生来说它的确承担着感动天地鬼神的重要使命的。后代说诗者所发现的诗之记述历史、反映现实等意义是从话语效果角度而言的,并非言说者的自觉意识。至于审美的功能那更不是诗的本来意义了。论者常常用今人的诗学观念去理解《诗经》的作品,难免会谬之千里。

诗歌产生于人神关系这种现象当然并非中国古代所独有,这应该是一种普遍的情况。中外民族史、民族文化史以及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早已证明,人类在上古时期都曾经历过巫术与神话盛行的时代,在以巫术为主要文化活动形式的情况下,一切艺术无不与巫术仪式和神话传说息息相关[iv]。但是接下来的情形,由于历史的独特性,各民族诗歌的发展就各不相同了。例如古希腊,公元前八世纪之前史实的唯一记载就是那两部著名的荷马史诗。我们都知道,荷马史诗记载的是神话和传说相混合的故事,其依据乃是历史上确曾发生过的一场战争。据西方学者研究考证,特洛伊之围发生在公元前1194年,而一般认为荷马生活在公元前8、9世纪。这就意味着,在希腊与特洛伊之战发生后的三四百年之间,人们将这场战争进行了口头的叙事。由于当时是神话大兴于世的时代,故而历史被添加了神话的色彩:整个事件成为神的意志的表现;历史上的英雄也被描写为神或半人半神。这就说,荷马史诗所产生的文化语境也同样是以人神关系为基本维度的。然而与《颂》诗不同之处在于:在荷马史诗被人们开始用文字书写直至定型的时代,即公元前6世纪到2世纪,恰恰是古希腊文明昌盛时期,当时居于主导地位的城邦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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