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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释评议

时间:2009-8-8 16:57:35  来源:不详
    ”(古文字字形表98页)、“ ”(金文编724页)、“ ”(金文编1186页)、“ ”(上博楚简《诗论》第5简)等,其基本构形是下部从木或从大,大、木在古文字中常互讹(如“樂”字下部既有从木的写法也有从大的写法),大又可以讹成交、火、矢,所以这些形体都是可以贯通的。第3、4组字所从的“D”是可以跟“業”字认同的,但在“言+D”字的各种写法中只有一个下部从“矢(大)”的写法跟“業”字相关,而其它各种写法与“業”字是没有关系的,如果都是从“業”,怎么解释这些无关形体的变异呢?也许有人会说“D”下的“廾”可以看作是“業”下“大”的变化,其实不然,我们知道“廾”变异为“大”是隶变的结果,隶变之前“廾”与“大”是没有关系的,而且即使是隶变,也只能“廾”变为“大”,没有“大”变为“廾”的现象,这是不能逆推的。“人”可以变从“大”,而“大”通常不换从“人”,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我们在做字形认同的时候,应该从相关字的总体着眼,并且要注意演变的方向和时代。

(四)董莲池先生根据《古文四声韵》所收“辩”字有省与不省二体,且所从“辛”旁下作“人”形,因而认定楚简的“言+D”和《五行》中独用的“D”是“辩”字省形,这些“D”都应分析为上从“辛”下从“人”,如“ ”字的右边是由“辛”下的两斜笔和“人”字的两斜笔合笔交叉连写而成。他认为《说文》小篆从“言”“辡”声的“辩”原本是两个带“辛”的罪人相与讼,所以“辡”下实省掉了两个“人”字,因其讼争,故又从“言”。至于意义,郭店简都读作“辨”,训明察;包山简则或训明察,或训判决,或训审理,或训辩解,或读为“徧”而训周遍[ix]。董说是经过了认真考论的,初看好象形音义用都有着落。但仔细追究,也有难以信从的地方。第一,古文字中未见有从两“辛”两“人”的“辩”字,甲骨金文中倒是有上从两辛而下从两人或两大或两兄的字(见《古文字字形表》97页,《金文编》152页,《甲骨金文字典》199页),但那个字公认为“競”,音义都跟“辩”字无关。另有跟“辩”同从“辡”声的“辨”字,所从“辡”字却没有两个人(见《金文编》289页,《汉语古文字字形表》163页,《甲骨金文字典》328页),而且“宰”字所从的“辛”表示罪人却也不从“人”。因此说“辩”所从之“辡”原本有两“人”而小篆省略了,缺乏实证。《古文四声韵》这种后代字书所收的字形可以作为线索和参考,如作为唯一的证据就显得薄弱。实际上古人写“辛”字有时在下面的竖画旁加一斜笔作装饰,后来讹变使得“辛”的下部有时候既像“刀”又像“人”,《古文四声韵》《汗简》等所收“辛”和从“辛”之字的这类形体就是这么来的,其实并非从“人”或从“刀”。第二,董文认为“辩”是从“辛”从“人”从“言”会意,则其中上“辛”下“人”的构件不能表音。可是郭店简还有个“ ”字,其左边正好是上辛下人,那这里是会意还是表音呢,怎么跟“辩”字的构形分析沟通呢?而且如果把“辩”看成会意字,那要把《五行》中独用的“D”直接释为“辩”就不可能是借音而只能是省写了,说“言+D”是“辩”省去了一个重复的构件还有可能,而把“D”也看作“辩”字之省,那恐怕省得有点过份了。第三,按照上“辛”下“人”的分析,即使同意董先生把“辛”下的两斜笔“V”和“人”形的两斜笔共四笔一径变作两个交叉斜笔连写的说法,也只能解释部分形体,像《五行》的 下部根本不是交叉的两个斜笔,而是“又”字的一种常见写法,《包山》的 在交叉的两斜笔之下却另有“人(刀)”形,这些都是无法迁就合笔连写说的。至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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