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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簡《周易》校釋記(一)

时间:2009-8-8 16:58:34  来源:不详
(勹)”可隸為人旁。疑“子”當為聲符,古音為之部精母。而“俟”古音為之部邪母,韻同聲近。因此,“ ”可讀為“俟”。《玉篇·人部》:“俟,候也。”《字彙·人部》:“俟,待也。”《詩·邶風·靜女》:“靜女其姝,俟我於城隅。”鄭玄箋:“俟,待也。”其字本為“竢”。《說文》:“竢,或作䇃。”《爾雅·釋詁下》:“竢,待也。”《釋文》:“竢亦作戺。”可知“矣”與“巳”通。而“巳”、“子”常互用。

“需”字嚴可均以為从“而”聲,“而”古音為之部日母。與“俟”韻同。《雜卦傳》:“需,不進也。”《彖傳》:“需,須也。”“須”是等待,也就是“不進”。《太玄·耎》相當於需卦。其首辭稱“見難而縮。”其贊辭、測辭也多稱“退”、“縮”、“詘”。《太玄沖》:“耎,有畏。”《太玄錯》:“耎也退。”鄭萬耕校釋:“有畏而退,自縮以待,故相當於需卦。”[5]《說文·雨部》:“需,𩓣也,遇雨不進止𩓣也。”段玉裁注:“𩓣者,待也。”其涵義與“俟”同。由此可知,楚簡是用與“需”音義相同的“ ”,也就是“俟”取代了“需”。

這是否為無心之失?回答應該是否定的。因為楚簡《既濟》卦六四就有“需”字,寫作“ ”。《大象傳》:“雲上于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序卦傳》:“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是以“養”釋“需”,與《彖傳》、《雜卦傳》的“須待”說明顯不同。从爻辭“需于郊”、“需于沙”、“需于泥”、“需于血”、“需于酒食”來看,《彖傳》、《雜卦傳》的“須待”說應該是本義,而“養”當為引申義。楚簡作“ ”,實際上是“俟”字,應該是取本義“須待”;而“需”之“須待”義不如“養”義清楚,故為楚簡本所不取。

 

三 《訟》卦

王弼本《訟》卦卦辭“窒惕”,楚簡本作“懥 ”。濮茅左考釋:“懥”,讀為“窒”,上古音近,《說文·穴部》:“窒,塞也。”“ ”,《說文》所無,从心,啻聲。古“啇”、“啻”同形,凡今啇聲字,《說文》皆言啻聲。……讀為“惕”,聲符“啻”與“易”通,《集韻》:“𧝐,或作裼、褅”,或以為“惕”之異體。[6]

案:“惕”即“惖”,“啇”、“易”音同,故“惖”可寫作“ ”。从“啇(啻)”之字,多有止義。蹢,同躑。《说文》:“住足也”。《释文》:“蹢䠱,不行也。”《广韵·卦韵》:“𢕮,步立皃,出《聲谱》。”《集韵·卦韵》:“𢕮,立皃。”帛書《易經》“惕”作“寧”,音近,義也通。“寧”義為安、息,也是止。王弼本《乾》卦九三爻辭“夕惕若”之“惕”,帛書《易經》和《二三子》、《衷》篇皆作“沂”。我曾經指出,“沂即析(惁 ),由解除引申為安閒休息”,惁惖(惕)實為一字的異寫,“惕”應訓為止息。[7]楚簡“惖”作“ ”,也可支持這一觀點。

《彖傳》:“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虞翻:“遯三之二也。孚謂二。窒,塞止也。惕,懼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貞。遯將成否,則子弑父,臣弑君。三來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於淵,故‘終凶’也。”[8]王弼:“凡不和而訟,无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複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9]孔穎達疏:“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10]从虞翻、王弼到孔穎達,皆是以“塞懼”釋“窒惕”。其斷句“或在‘惕’字上,或在下”[11],即有的斷作:“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有的斷作:“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現在看來,“窒惕”當為復詞同義,同為塞止之意。卦辭是強調“有孚”即有誠信的重要性,如果塞止、喪失了誠信,雖然眼前暫時得“吉”,但最終還是會得“凶”。斷句應該作:“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而不應該斷為:“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

 

王弼本“利見大人”,《彖傳》引文同;而楚簡本作“利用見大人”,帛書《易經》本同,皆多一“用”字。王弼本“利用”十二見,“利見大人”七見,無“利用見大人”說。帛書《易經》本除《訟》卦有一例“利用見大人”,其他皆無。帛書易傳諸篇也無。因此,楚簡本、帛書《易經》本之“用”字當為衍文。但从楚簡本、帛書《易經》本皆有“用”字看,這一衍文由來已久,淵源有自。決非楚簡本、帛書《易經》本的抄手一時筆誤。

 

   王弼本初六爻辞“不永所事”,楚简作“不出 事”。濮茅左考釋:“出”,或读为“黜”。“ (御)”,治理、统治;“御事”,治事,《国语·周语上》:“百官御事。”[12]

案:“所”古音為魚部生母,“ (禦)”為魚部疑母,音近通用。《周易·漸》卦九三“利禦寇”之“禦”,帛書《易經》本就作“所”。《詩·小雅·伐木》:“伐木許許。”《說文·斤部》“所”下引“許”作“所”。[13]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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