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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簡《周易》校釋記(一)

时间:2009-8-8 16:58:34  来源:不详
”即“迕”,“ 事”即“迕事”,也就是逆事、逆行。《管子·君臣上》:“國家有悖逆反迕之行,有土主民者,失其紀也。”楚簡本“出”字可訓為生、作。《禮記·月令》:“命有司,大難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氣。”鄭玄注:“出,猶作也。”《淮南子·脩務》:“邯鄲師有出新曲者,託之李奇,諸人皆爭學之。”高誘注:“出,猶作也。”“出迕事”,即作逆事,也就是“訟”。《大象傳》:“天與水違行,訟。”以“違行”釋“訟”。“違行”,也就是“迕”。爻辭是說:“不出迕事”,不生忤逆之事,“小有言”,即使略受言語中傷,但最終還是會得“吉”。“出”作“永”,“不出迕事”作“不永迕事”,不久纏忤逆之事,意義接近。當屬於義近互用。由此可知,“所事”當作“迕事”。王弼本等為借字,而楚簡本用本字。

 

王弼本九二爻辭“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楚簡作“䢜肤;亓邑人晶四戶,亡 ”。濮茅左考釋:“肤”讀作“逋”,……或疑“逋”讀為“賦”。“邑”,《周禮·地官·小司徒》“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賈公彥疏:“井方一里,邑方二里。”“四”,馬王堆漢墓帛書《周易》、今本《周易》均作“百”,兩者數目相差很大,如根據《周禮·地官·小司徒》“九夫為井,四井為邑”,或《國語·齊語》“三十家為邑”解,則作“百”者似有誤,如根據《左傳·莊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解,則作“四”亦順。簡文“四”與“百”形近,帛書、今本或有傳誤。[14]

案:如“逋”讀為“賦”,则“亓邑人晶四戶”是“歸赋”的内容。但“归而逋”即“逋而归”的倒装。因“逋”、“户”二字同属古鱼部,为求叶韵,故将“逋而归”易为 “归而逋”。[15]如此,“逋”是不能讀為“賦”的。

《小象傳》:“‘不克訟’,歸逋竄也。”“歸逋”与楚简“䢜肤”同,亦無“而”字。当然,也可以说《小象傳》是追求句式整齐而省略“而”字。

孔穎達疏:“‘三百戶’者,鄭注《禮記》云:‘小國下大夫之制。’又鄭注《周禮·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16]如此,簡文“四”乃“百”形訛。

先秦文獻中“邑人”常見,如《周易·比》卦九五爻辭有“邑人不誡”,《无妄》卦六三爻辭有“邑人之災”。亦見楚简本。《左傳·定公九年》:“盡借邑人之車,鍥其軸,麻約而歸之。”《哀公十六年》:“子木暴虐於其私邑,邑人訴之。”《墨子·天志上》:“天有邑人,何用弗愛也?”《非儒下》:“季孫相魯君而走,季孫與邑人爭門關,決植。”《號令》:“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呂氏春秋·似順論·慎小》:“邑人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賞。”可見王弼注、孔穎達疏“‘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是錯誤的。[17]《說文·邑部》:“邑,國也。”王筠《句讀》:“邑之名,古大而今小。《書》曰‘率割夏邑。’是桀都也。《殷武》曰:‘商邑翼翼。’毛傳曰:京師也。《多士》曰:‘今朕作大邑於茲洛。’是周初猶沿夏商之名也。《周禮》‘四井為邑’,則大小不嫌同名也。至於《春秋》,則《左氏》曰‘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與子雅邑’、‘與子尾邑’、‘豎牛取東鄙三十邑以與南遺’,則皆聚落之稱矣。故列國自稱敝邑以為謙也。然縣也者,以漢法況古制也。”[18]《谷梁傳·莊公九年》:“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百室”即“百戶”。《周易》成書於周初,其邑人即國人,其邑有“三百戶”,鄭注以為“小國下大夫之制”,可信。如依簡文改為“三四戶”,則遊移而不確定。其“邑人”只“三四戶”“无眚”,換言之即其他皆有“眚”。而依王弼本和帛書本,爻辭的意思則是:“不克訟”,除“歸而逋”的事主有“眚”外,他的全邑“三百戶”人家皆“无眚”。比較起來,簡文顯然不如王弼本和帛書本。

 

王弼本上九爻辭“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楚简作“或賜 ,冬朝晶𪊬之”。濮茅左考釋:“晶𪊬”,即“三表”。“𪊬”,同“ ”,“表”之古文,《集韵》:“ ,同𧞧。”《说文·衣部》:“𧞧,古文表,从麃。”“表”,明。本句意為終朝再三明确此事。今本“𪊬”作“褫”,褫奪之褫,又為恥辱之恥,被认为以讼受服,有終朝三褫之辱,受之爭讼反覆。[19]

案:“𪊬”,帛書《易經》本作“ ”而王弼本等作“褫”。“褫”、“ ”皆从“虍”,而“虍”與“鹿”常混,故簡文將“褫”寫成了“𪊬”。如以爻辭“意為終朝再三明確此事”,則與《訟》卦卦義不符。又“褫”《經典釋文》引鄭本作“拕”[20],《周易集解》引虞翻、荀爽說也皆作“拕”[21]。“褫”、“拕”音近義通。“褫”為支部透母,“拕”為歌部透母。《說文》:“褫,讀若池。”“䞾,讀若池。”“弛,或作𢐋。”《韓非子·十過》:“晉平公觴之於施夷之臺。”《太平御覽》五七九引“施夷”作“虒祁”。[22]《說文》:“褫,奪衣也。”《淮南子·人間》:“拕其衣被。”高誘注:“拕,奪也。”如以簡文“𪊬”為本字,則“ ”、“拕”諸異文都不好解釋。

又簡文較王弼本、帛書《易經》本少“之”字,當為脫文。

四 《師》卦

 

王弼本六四爻辭“師左次,无咎”,“次”字楚簡釋文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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