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促内需、惠民生工作计划(1) |
|
时间:2009-10-6 10:43:34 来源:不详
|
|
|
近日,我区出台《xx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旨在通过财政补贴和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微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微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按新购车辆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微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三轮汽车每辆2000元,低速货车每辆3000元。 二是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农民购买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每辆5000元的定额补贴。 三是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区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每辆650元的定额补贴。 四是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补贴资金拨付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的补贴资金后,将根据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把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下达给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财统办(财政所、投资管理处),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兑现实行“镇乡级审核、镇乡级兑付”办法。镇乡、街道、开发区财统办(财政所、投资管理处)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