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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制度缺失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田地陷阱”

时间:2009-8-8 16:36:06  来源:不详

  摘 要: “田地陷阱”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迫使广大农 民背井离乡,甚至弃农经商的重要原因,而“田地陷阱”现象的形成与频繁的自然灾害、定 额田赋制度缺陷以及灾害应对制度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自然灾害意味着传统农业生产所 面临的巨大风险,而定额的田赋征收制度并没有风险因素的考虑,而在灾害发生之时,封建 官府非但没有有效的灾害应对措施,而且试图维护定额田赋制度,力求转嫁灾害风险与损失 的举措迫使广大灾民逃离故乡,不愿继续承种土地,“田地陷阱”问题也由此愈演愈烈,其 影响与后果均不可低估。

  关键词: 明代自然灾害; 明代人口; 制度缺失; “田地陷阱”; 重 赋论; 灾害风险
  
  土地向来被视为民生之本,农业之基础,然而,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发展进程中,却一直存 在着一种与珍视土地相悖背的、厌弃与逃避承种土地的离奇现象,笔者称之为“田地陷阱” 。“田地陷阱”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大量农民畏惧拥有土地,不愿租种土地,甚至离土离乡, 四处流亡。古今许多研究者往往将这种农民逃亡问题归咎于严重的自然灾害,不合理的封建 田赋制度等诸多因素,特别是赋税过于繁重的因素尤为讨论者所关注。然而,面对“田赋陷 阱”现象背后复杂的社会与自然背景,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与评价上述某一种因素 ,都难以给出较为完满而妥帖的解释。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选取中国传统经济时代的一个典型时期与一个典型区域——明代山西为 研究切入点,在全面分析自然灾害与人口变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自然灾害与定额田赋制度 的交互作用,对“田地陷阱”问题的形成进行较深入的探讨,进而展现传统赋税制度与灾害 应对制度的致命缺失以及“田地陷阱”对社会心理及价值取向造成的深刻影响,抛砖引玉, 以就教于高明。
  
  一、“田地陷阱”问题及其成因解析——质疑“重赋论”
  
  据笔者所见资料,“田地陷阱”之语出自明代大臣周诗的奏疏。嘉靖四十四年(1565)四 月丙戌,周诗在其所上奏疏中明确提出了“田地陷阱”现象,他指出:
  方今天下最苦,民贫不乐其生。臣尝吏于南北,稍知病源。大约豪宦连田阡陌,其势力足为 奸欺,而齐民困于征求,顾视田地为陷阱,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贫者贷产而僦庸,又其甚 者则弱者逃,强者盗矣……臣又闻淮之南北,逃亡特甚,有经行数千里绝无人烟。[1]卷545
  “田地陷阱”问题即谓“视田地为陷阱”,表现为广大农民不愿拥有土地与耕种土地,以务 农为畏途,或弃农经商,或弃田产而为佃佣,最为甚者出现农民抛家弃产,大批逃亡的社会 现象。翻阅明代文献,与周诗相类似意见的表述并不少见。如明末清初人士叶梦珠在《阅世 编》中强调:“里中小户有田三亩、五亩者,役及毫厘,中人之产,化为乌有。狡书贪吏, 朋比为奸,图蠹虎差,追呼络绎,视南亩如畏途,相率以有田为戒矣,往往空书契券,求送 缙绅,力拒坚却,并归大户,若将浼焉,不得已委而去之,逃避他乡者。”[2]卷1《 田产》笔者所谓“土地陷阱”问题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核心就在于农民不愿意 拥有土地,低价贱卖土地,甚至连富人也不愿意购置土地。当然,“田地陷阱”问题最突出 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普遍民户大量逃离故土,即全面地放弃田产以及逃避由土地带来的赋税 负担。通常,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常常被称之为“生存之本”与“ 财富之源”,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反过来,农民珍视土地,渴望拥有土地, 也在情理之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兼并问题相当突出,经济史研究者在论著中常常集 中揭示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兼并之弊,以及痛陈广大农民丧失土地之痛楚,“富者田连阡陌 ,贫者无立锥之地”。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解决土地矛盾,将土地分配给那些缺地的农民 ,那么传统农业社会的主要矛盾便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周诗与叶梦珠等人的奏疏却反映 了另一种与人们惯常理念颇相悖离的真实情形,即除了一小部分可以奸欺他人的“豪宦”阶 层之外,广大平民百姓无论富者,还是贫者,都将“田地(即适宜耕种且须征收赋税的那部 分土地)”视为不敢涉及的“陷阱”与“畏途”,不愿意拥有耕地。广大农民放弃土地,大 批地逃避他乡,无疑是对土地收益预期完全绝望的表现,可视为“田地陷阱”极端化的典型 体现。
  关于“田地陷阱”及农民逃亡现象产生的原因,古今众多的观察者与研究者进行了相当深入 的讨论与分析,并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极富启发意义的解析意见。概括而言,主要有“灾害 论”、“重赋论”以及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论等等,如早在汉代人们就提出了“民有七亡七死 ”论[3]卷72《鲍宣传》[注:汉哀帝在位时,鲍宣在谏书中称:“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 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 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略,取民财物, 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冤陷亡辜,三死也 ;盗贼横发,四死也;怨雠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不过,古今研究者提出的最重要、也最常见的解释 就是所谓“重赋论”,即农民抛弃田地、出外流亡的主要原因是赋役负担过重,或者赋税负 担不断加重,或无法忍受地方官吏盘剥苛索的恶果,文献资料似乎也为这种解释提供了相当 充足的证明[注:如美国学者Walter H. Mallory在“China: Land of Famine”( American Geog raphical Society, 1926)一书中,在有关灾荒的政治原因探讨时,就将“官吏苛索下的重 税(Heavy Taxation by Unscrupulous Officials)”作为相当重要的一条。又据黄仁宇先 生的研究,最早强调田赋问题的中国学者应该是王毓铨先生,王先生在《中国历史上田赋的 上升与王朝的衰落》('The Rise of Land Tax and the Fall of Dynasties in Chinese H istory ', Pacific Affair 9, 1936)对明、清两朝的田赋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提出“向 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等观点(见《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10页)。但是,笔者检索王毓铨先生所著《 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王 毓铨史论集》(上、下,中华书局2005年版),均未收录此文。笔者发现在王先生的近期著 论中,似乎更强调明代赋役制度中,役重于赋,其危害性也更大。]。在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下,归罪于封建田赋剥削制度,归罪于封 建官僚管理体制之弊端,更成为当代中国学术界解析传统时代社会矛盾与社会危机时十分通 行的结论。不容否认,赋税额度过重,或贪官污吏们夤缘为奸的侵夺,对于“田地陷阱”问 题的形成所产生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笔者以为,如果脱离了具体时期、具体区 域的微观分析,就笼统地、简单地将农民逃亡现象归咎于田赋过高或官吏苛索过度,不仅难 免偏颇之弊,而且也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更无法挖掘出其中更为深切、更有价值的启迪意义。
  若以民众流亡作为“田地陷阱”问题考察的主要依据,那么,明代山西无疑是华北地区乃至 全国“田地陷阱”问题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有明一代,山西地区民众外流状况非常严重, 出现了一波接一波的灾荒性移民潮,相关记载也相当丰富,称得上是俯拾即是。根据研究者 及笔者本人的研究,明代山西人口逃亡的演变有着以下几个重要特征:如(一) 开始时间 早。早在明朝初年,山西农民大量外流的现象已经产生;(二) 持续时间长,规模影响大 。至宣德、正统年间,已有近百万的流民逃出山西,人口流亡问题之严重已经震惊了明朝的 朝野上下,山西、河南、山东等地的外逃民众共同构成了明朝中叶数量庞大的“荆襄流民” 集团。(三) 更为重要的是,早在正统元年(1436),明朝官府已正式准许“逃民占籍于 所寓”,且“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即承认灾荒性流民占籍的合法性,并在入籍地分配土 地,交纳赋税[注:可参见拙文:《明代山西流民问题述论》,《历史地理》第16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山西高原人口承载量的历史考察——以明代流民运动为主要论述 依据》,《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增刊。]。例如明代前期反映山西民众大量外 逃问题较重要记载有:
  1. 永乐十九年(1421),邹缉在《奉天殿灾疏》中指出:“今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水 旱相仍,民至剥树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颠踣道路,卖妻鬻子以求苟活。”[4 ]卷164
  2. 宣德八年(1433)四月庚子,明宣宗在颁给行在五府六部都察院的诏敕中承认:“…… 比者,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山西并奏春夏不雨,宿麦焦槁,谷种不生,老稚嗷嗷,困 于饥馑,流亡散徙……”[5]卷103
  3. 成化八年(1472)二月壬午,“户部奏山西、河南连年灾伤,人民疲敝已极,又闻虏寇 深入,变恐不测。”[6]卷101同年十月,朝臣又奏:“山、陕荒旱,众庶流移,边 地早寒,冻馁死亡相继。”[6]卷109
  4. 成化十七年(1481)四月丁未,兵部尚书陈铖等奏:“京官皂隶俱出京畿八府及山西 、河南、山东三布政司。今各处水旱频仍,流殍相望,加以边方绎骚,公私耗竭,宜加意宽 恤。”[6]卷214
  5. 成化二十一年(1485)正月,朝臣李俊等又上言云:“陕西、河南、山西之境赤地千 里,井邑空虚,尸骸枕籍,流亡日多。”[6]卷260
  灾荒性流民潮出现最直接的起因,当然是严酷且无法逆料的自然灾害。同时,也应该承认, 在明代山西的不少地区,田赋额度本身制定过高及不合理也是导致农民不堪重负,弃乡逃亡 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如成化十八年(1482),山西巡抚何乔新在上言中就提出“折收税 粮,以抚逃民”的建议,他指出:“比年人民在在逃窜,而山西州县为甚,姑举其一二甚者 言之。若平阳之稷山县,原额田地四千五百八十顷,纳税粮三万七千余石,洪武间差官履亩 检核,凡山间沟涧沙碱不堪耕种之地,概令起科,共计量出田地二千五百五十余顷,增税粮 四万二十余石,至今陪纳,艰窘殊甚。又如宁乡县,山深土瘠,自洪武以来,逃移死绝人户 一千六十有奇,田地荒芜,毁弃遗下税粮一万余石,累及见存里甲……故此二县,凋弊特甚 ,逃移最多。”[6]卷228何乔新的上言突出地反映出导致农民逃移的两大因素:一 是田赋额度制定不合理,完全超出了土地所能承受的水平,耕种农户因根本无法全额完税而 逃亡;二是逃移人户所遗田赋份额,完全由见存民户包陪,迫使见存农户也因无法承受而逃 亡。如果说前一种因素是属于田赋额度问题,而后一种因素则属于田赋制度本身的问题了, 与额度没有直接的关联了。但是,就明代山西全省情况来看,将山西地区“田地陷阱”问题 以及农民的大批逃亡,完全归结于田赋过高问题,肯定是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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