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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特质与民众“公共精神”的缺失

时间:2009-8-8 16:36:06  来源:不详
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他们不是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那个团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少独立的人格;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为政府的基础,治理国家的一切部门”[10]。当代著名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大师梁漱溟和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对上述问题亦有着精辟的共识。梁漱溟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看法是通过与西方历史的比较后得出来的。他认为,从社会构造上说,有若干种社会形态,“西洋近代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英美显其例;而以西洋最近趋向为社会本位底社会——苏联显其例。那么我们应当说中国是一‘伦理本位底社会’。‘家族本位’这话不恰当,且亦不足以说明之。只有宗法社会可说是家族本位,此见甄克斯《社会通诠》,中国却早蜕出宗法社会”[9]79。那么,什么是伦理社会呢?梁漱溟说:“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离开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关系。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者有兄弟姐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乡党戚党亦即由此而生。出生到社会上,与教学则有师徒,与经济则有同伙,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乡邻朋友。随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展开,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不尽底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8]79从学理上讲,梁漱溟关于伦理的规定尚不严密。理由在于,如果人与人的关系就是伦理,那么,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某种人与人关系的社会,照此则一切社会都可说是伦理社会了。事实上,梁漱溟所说的“伦理关系”显然是家族或拟家族关系,他所说的“伦理社会”亦是指把一切社会关系家族化的社会。 他指出,伦理关系的特点是在这种关系中的人之间有情分、有情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9]80。在这种关系中是以义务相调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不只是家庭和家族,一切以义务相调节的情谊关系都属于伦理关系。他指出:“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由是乃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底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9]80这样一种社会即是“伦理本位”的社会。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将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描绘成“波纹宗亲网”和“差序格局”的“礼俗社会”。费先生指出:“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和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9]26-30“差序格局”的概念虽然是在一种类似于散文风格的文章中提出来的,基本上没有理论的概括和说明;对其进行的分析,基本融化在一种叙事式的描述中。但是,这个概念蕴涵着极大的解释潜力,基本上可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会结构特点和人际关系特点。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此,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于是,“在我们传统里。群的极限是模糊不清的‘天下’,国是皇帝之家,界线从来就是不清不楚的,不过是从自己这个中心里推出去的社会势力的一圈而已。”[9]26-30“差序格局”概念表明,传统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以己为中心、逐渐向外推移的,表明了自己和他人关系的亲疏远近。那么,能够造成和推动这种波纹的“石头”是什么?费孝通先生明确地讲到是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的投影”又形成地缘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以这两种关系为基础,形成“差序格局”模式。这就是说,“差序格局”本质上是以“己”为中心的:“以己为中心,像石头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是团体中的一分子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为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9]27-28此处作为“差序格局”中心的“己”,不具有个体独立的品性,有两层意思:一是,“己”之概念,作为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分析单位,表示它是社会实体,是社会结构的最小单位;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己”实体不是独立的个体、个人或自己,而是被“家族和血缘”裹着,是从属于家庭的社会个体。二是,“己”作为心理意义上的工具概念,它是人格自我;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己”不具有独立的性格,而是被“人伦关系”裹着,“己”是一种关系体。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社会是一个以“私”为本位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取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9]27-28。
  
  (二) “公共性”极度稀薄的社会生活风格特质
  “伦理本位”社会的社会生活风格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家庭伦理”——其核心是伦理亲情作为维系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传统中国社会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基本生产单位,社会之基本组织亦依靠血缘关系扭结聚合。它按五服、九族、亲亲、尊尊的原则把家庭及其成员凝聚在一个宗法共同体内,因此,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的家庭制度就是中国的社会制度。其道理在于,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家为中心的“同心圆”的生活格局,人们在生活中安土重迁,很少流动,久而久之就演化成了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在交往中,觉得只需讲规矩信用就行了,无须履行烦琐的被人视为结构“见外”的法律手续。在这种社会里,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构一个“波纹宗亲网”,人们通常就是根据这种与自己亲疏不同的关系和情义来待人接物的。儒家伦理正是建立在这种宗法制度的基础上,其特色是家庭(族)伦理,并以此为中心,推及国家与社会。因此,重人伦成为其突出特征。
  人伦概念的首创者是孟子:“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寇,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封建社会里,五伦被视为天下之达道。在五伦之中,三伦局限于家庭:父子、夫妇、长幼,而君臣关系不过是父子关系的放大。这四伦均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体现。只有朋友一伦在这一关系之外,但亦属于初级社会群体之互动局面,限于熟人圈的狭小范围。因此,以亲亲为本必然成为儒家崇尚的伦理原则。孔子主张:“爱亲谓之仁”[11]《学而》,孝为仁之本。孟子提出:“尧舜之仁,不偏爱人,急亲,贤也。”[12]《尽心上》“事孰为大,事亲为大。”[12]《万章》“亲亲,仁也;敬长,义也。”“仁之实,事亲是也。”[12]《离娄上》由此可见,儒家主张爱有差等的差序之爱,或曰推受。即施仁行义时,要遵循先亲后疏,由近及远的差等之爱原则,不能亲疏远近不分,等同对待。也就是说,在伦理实践中,要以自己为中心,层层外推,血缘关系的距离就是道德行为选择的尺度和依据。可见,亲亲为本,以孝为先是儒家道德选择的基本取向,重人伦血缘是儒家崇尚的首要伦理价值。极而言之,甚至可以不问是非,只问亲疏。孔子认为,父亲偷羊,儿子应当隐瞒,所谓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孟子则进一步提出,父亲杀了人,儿子应背着杀人的父亲逃之夭夭,并因之乐而忘天下。因私废公,因亲废法,在儒家差序伦理之中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13]34在以家庭(族)为重和为首的差序伦理中,决难发展出普遍平等的公共性伦理关系、合理的人际互动模式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五伦仅限于一对一的伦理关系,其道德实践亦是一对一的运作模式:父慈子孝,长惠幼顺,夫唱妇随,君义臣忠,互相不具有平等关系。伦理规范亦因人而异,没有普遍适用的伦理准则。在五伦架构之内,除朋友一伦外,不平等的尊卑上下关系是其实质。董仲舒的三纲则把同一伦次内尚具有相对含义的伦理实践变成了臣忠、子孝、妇随的片面义务,确定了上下尊卑主从的人伦关系秩序,并加以神圣化。可见,差序伦理是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的伦理精神。尽管在儒家大哲的言论中,也不乏推己及人的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谈及待人接物之礼仪与德性:温良恭俭让,恭宽信敏惠……然而在五伦三纲的统摄之下,在维持礼治秩序、宗法制度的伦理架构之内,它们决不会推衍为普遍的人际互动准则和行为规范,而只能成为“一套私人间的道德要素”,因为“所有的价值标准不能超脱差序人伦而存在”。[13]34事实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人际互动模式中,差序人伦准则几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个人要分清自己与外人,己群与他群,分出上下尊卑贵贱,辨别生人熟人,有关系的人和没有关系的人。即以自己为中心,沿着己家——己宗——己族的路线层层外推,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态度。五伦内外有别,(五伦内亦有尊卑、上下之别)亲疏有别,生人、熟人有别,同乡、非同乡有别……差序之爱的伦理价值使人际互动时依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行为取向成为一种心理模式和文化惯性。因此,中国人对待亲人、熟人、一切有关系的人和将要有关系的人非常有人情味;而对超出这个范围的外人、陌生人、概化的他人(社会大众)往往不讲人情,甚至冷漠无情。由此必然形成利益上“公”、“私”不分,行为上内外有别,对圈内人讲义气、尽义务,对无关的圈外人则循礼而讲利。
  差序之爱的伦理价值无助于现代社会生活中合理人际关系的建立,现代社会主要是陌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关系不仅是一对一,而是一对多,一对群,要把整个社会大众都放进自己的视角。因此,作为工业社会伦理基石的社会规范,其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实质,是相互尊重、平等、公正的公共伦理精神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
  其次,社会公共活动极其缺乏。“血缘”、“亲缘”和“地缘”是中国社会生活的结构特质,个人的活动和价值都是依赖上述“三缘”划定的圈内群体来实现的。人们缺乏对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主体存在的认知。人们只是任凭官方的意志和道德权威作为。他们在社会信仰上是“盲从的”、“臣民式的”,从来就只知道承担义务,而不懂得争取权利,认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很少意识到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职责,参与意识极端弱化。另外,“三缘”式的社会结构特质还破坏了人际间的粘合性。中国人的凝聚力主要表现在圈内群体中,一出这些群体就要松散得多。因此,传统中国很难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力量。中国社会的各层次间的互动向来也是划地为界的。这就是割据势力存在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与域外社会的交往大门时常关闭,即使开着,在与域外社会的交往中,也总有夷狄之念,而从未有接受一个外来社会的勇气。
  最后,社会组织的门阀化和帮派化。门阀和帮派是家族主义的放大形式。这种社会结构的最大特点有二:一是我群意识和界限强烈分明。人们总是坚持本群体的行为规范与价值标准的惟一正统性,排斥甚至不容他群体的存在与发展,遇到本群体与他群体发生利益冲突时,总是不顾是非曲直,采取一切手段维护本群体利益。二是群体内部等级森严,毫无民主可言。组织的生存不是靠特定的章程与规范,而是靠个人对团体的忠诚来维持。
  
  三、“公共精神”缺失之理论溯源:“公”、“私”之辨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共性”问题的真蕴
  
  “公”、“私”及其关系的辩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此一辩论源远流长,经久不衰,构成了中国哲学的“话语中心”之一,而且因为它在模塑中国传统文化的性格和价值取向、规范国家、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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