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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特质与民众“公共精神”的缺失

时间:2009-8-8 16:36:06  来源:不详
定关系,没有超血缘和超宗法的约定关系和解约关系,当然也不会有以契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公民社会是依据契约精神组建的社会,所以,公民社会简单地说就是契约社会。当公民要签两个契约,一个是作为自然人的契约,它保障人生来平等,以示对单一自然人的绝对尊重;另一个是作为社会人的契约,它强调个体之间及个体与群体之间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均衡,以公共义务交换个人权利,以对公共空间的承诺交换私生活的承诺。所谓法律,实际上就是生效的公民条约。所以,公民的实际内容就是处在双重契约中的人,一个是个人与神签下的约,一个是在人的平面内签下的约,对应于双重契约,公民社会突出两个平等,在神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关系上人人平等。
  正如学者们所普遍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是就它做什么,而不是就它是什么而言的。公民社会不单单是一个由“公民”身份者构成的社会,而且是一个让普通人起到公民作用的社会,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实际并不同等地参与。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机制。”[28]公民社会的话语机制是一个真实话语的机制。公共话语应该是真实的,意味着公共的真实,真实话语体制的建立催生着讨论不和谐因素之可能。公共真实不可能自发产生,它要求着公民必须切实拥有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
  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与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相联系的真实话语体制,而且还是一种群体的公共伦理秩序。由于公民社会的伦理秩序作用,它可以与国家,尤其是政府权力区分开来。但公民社会与政府却并非总是对立的,因为政府权力本身可以成为一种道德政治。与公民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和谐便是这一伦理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体现。公民社会第一个特征就在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意志。公民社会的第二个特征就在于公民的参与和责任意识。然而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除了要靠坚持尊重个体自主性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需要有公民自觉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可以说,鼓励公民产生更多的责任意识、参与热情,已经构成了当代公民时代精神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公民社会有不同的公民观,不同的公民观造就不同的对什么是“和谐社会”的诠释。要求每个人“宽容”他人的不同意见,“尊重”他人的价值观和个人生活方式。惟有如此,公民社会才有可能,这也就是自由主义的公民观。比这进一层的则不满足于互相敬而远之的公民关系,它要求每个人对他人不只是不干涉,而且更是要有关心。它要求群体不只是彼此相安无事,而且更要彼此形成生活意义和尊严人生的共识。它要求人们不只是让彼此说话,更要对彼此说的话感兴趣。这就是共和主义的公民观。再进一层的要求人们不仅对彼此想什么、做什么有兴趣,而且还要求满足每个人的基本社会需要(衣食住行、教育、保健等等),以此保证每个人能不受物质限制地正常思想和自由行动。这就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公民观。自由、共和和社会民主这三种公民观能形成人们对什么是“社会和谐”的不同解释。
  作为群体伦理秩序的公民社会,它的和谐性首先表现在对每个个体人的最根本的承认,那就是,每一个个人都不可以被任何人当作手段利用,每一个成员都与任何他人一样,是自由、平等和尊严权利的最终持有者。由所有这样的人形成的群体,即使他们不是当今意义上的“公民”,他们也会形成一个名副其实,作为道德社会秩序的“公民社会”或“和谐社会”。可以说,永不拿别人当手段,触及了公民社会问题的核心。应当看到,从封建时代开始,中国的个人就一直是放在君臣统治关系中(或被在上者“关怀”)的“民”,而不是自我治理的“社会”概念中来思考的。就这一点而言,西方“公民社会”传统所理解的“社会”对我们思考“和谐社会”的“社会”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无论是强调“权利优先”的洛克式公民社会(英美模式),还是强调“有机整体”的黑格尔式公民社会(欧陆模式),“都以自由政治权利和行为为基础——宽容、法治、个人独立、相互尊重、基本自由等等。由于个人独立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所以定然会要求权力、信息和社会影响(在不同人群中的共同享有和分配)——也就是……一系列的权力制衡”。
  在社会伦理发展史上,公民伦理是作为臣民伦理的对立面,作为对臣民伦理的否定而生成的。“臣民伦理是与专制社会及人身依附关系紧密结合、权利与义务关系极端失衡的社会伦理。公民伦理则与此根本不同,它产生于工商业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确立了市民之间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界定了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精神。”[29]
  公民伦理并不存在什么其他的外在权威,它完全是出于内在自律的信条及个人与团体权责关系的中道平衡,听从“个人的善”与“社会的善”共同组合的内在命令。着眼于维系社群和谐的公民伦理,对于保证社会公正的必需性是显而易见的。它着眼于公民在遵守交往规则、维系社会秩序与保持族群和谐的基本责任。“公民服从法律的道德责任在传统上源于这样一种假定,即,公民要么是自己的立法者,要么认可这些法律。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只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结果自然是,每个人既是自己的主人,同时又是自己的奴隶,于是,关注公共福祉的公民,与追求私人幸福的个人之间的原始冲突,就被内在化了。”[30]因此作为普遍性行为规范的公民伦理,同公共领域的公平原则、普遍平等的公民地位及其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相呼应。它与有用性这个因素的关联,时刻诉诸公共效用这个基本点。从不伤人、不损害无辜者到相互尊重、相互援助及其个人行为的自愿、自主,它是整个社会共同体所共同认可的道德律令。这种道德律令为社会凝聚力创造整合的基础。
  可见,公民伦理不仅隶属于道德情操的范畴,而且它作为一种社会要求涉及背景制度的正当性与否。[31]我们作为社会一分子,有着共同的利益与共同的目的,相互需要、相互肯定,在一种普遍性的生活中构成一个利益、荣辱与价值彼此共融的共同体。因此彼此的关联与交往是特别紧密的,也就需要通过设定一种作为整体的生活规则与行为规范来维持系统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由于公民伦理明显地趋向于促进公共效用和形塑公民社会的基本规范,因此它虽不是天赋的观念,却极其有效地标明了它是合乎日常理性与交往生活的规则。
  公民伦理实际上也揭示了作为公民的社会角色扮演应该遵照彼此配合的公共生活要求,设定每一个体的行为底线规范,在结构与制度的稳定运转中完成对实现自我生活与他人生活的和谐与互补。作为公民处理与他人(陌生者)关系的准则,应该遵照彼此配合的公共生活要求,设定每一个体的行为底线规范,在结构与制度的稳定运转中完成对实现自我生活与他人生活的和谐与互补。
  
  [参考文献]
  [1] 金耀基.中国人的“公”、“私”观念——兼谈中国人对私隐权的理解[J].中国社会科学丛刊,1994(6).
  [2] 明恩溥.中国人的特性[M].匡雁鹏,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3] SCHWARTZ B. In Search of Wealth & Power:Yen Fu and The West[M].New York :1969:62.
  [4] 夏晓虹.梁启超文集[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109.
  [5] 梁岷.陈独秀文章选编[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1:516.
  [6] 鲁迅.谈所谓“大内档案”[M]∥鲁迅.鲁迅全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567.
  [7] YUTANG LIN. My Country and My People[M].New York :The John Day Company 1935:159-202.
  [8]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9]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0] 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出版,1956:165.
  [11]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2] 徐克谦.《孟子》现代版[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13]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85.
  [14] 刘畅.中国公私观念研究综述[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73-82.
  [15] 韩非.韩非子[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16] 张觉.甲骨文探源及其它——读康殷《文字源流浅说》[J].中国书评,1995(4):96-97.
  [17] 邓启铜.尔雅[M].南宁: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
  [18] 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19] 徐中舒.徐中舒历史论文选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8:1441.
  [20] 范德茂,吴蕊.关于“厶”字的象意特点及几个证明[J].文史哲,2002(3):109-112.
  [21] 王中江.中国哲学中的公私之辩[J].中州学刊,1995(6):64-69.
  [22] 李耳.老子·庄子[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
  [23] 吕不韦.吕氏春秋[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
  [24] 王中江,张宝明,梁燕诚.活力与秩序的理性基础——关于互动的对话[EB/OL].公法评论网,2001-10-16. http://www.gongfa.com/wangzjgongsilingyu.htm.
  [25] 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和社会整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6] 沟口雄三.“公”的观念在中国和日本的区别[J].船山学刊,1992(2):48-54.
  [27] 王春.新编日知录[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
  [28] 哈贝马斯.在规范和事实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03:367.
  [29] 陈泽环.社会主义的市民伦理和公民伦理[J].江西社会科学,1994(3):16-19.
  [30] 汉纳·阿伦特.公民不服从[M]∥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41-142.
  [31] 袁祖社.公共性信念养成:和谐社会的实践哲学基础及其人文价值追求[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5(3):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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