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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下——殷周之际对中国文化的奠基意义

时间:2009-8-8 16:36:06  来源:不详

  当然,所谓有土、有居、有邑,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克敬”。否则,不仅“不有尔土”,而且还要“致天罚于尔躬”。这就清楚地表明了被迁殷民的地位:他们是吃了败仗的亡国之民,是被征服者和被统治者。但据此就把他们说成是奴隶或“种族奴隶”,则未免失之于简单和草率,是从一个假想的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概念出发的结果。古代奴隶制社会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指的就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以平等独立的自由人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在这个公民社会中,奴隶不但没有任何权利,而且直接就是公民的财产。作为财产,他们可以像物一样被买卖、转让和赠与,但也有可能受到主人的呵护,甚至享有舒适的生活,正如其他物的形式的财产也会受到主人的爱护一样。一看到人殉就大呼奴隶制,正是对奴隶制和奴隶的本质缺乏全面认识的表现。并且,在中国历史上,丧失自由并沦落为奴的个人在各个时代都是屡见不鲜的,甚至直到民国还存在可以买卖的家奴、丫环,但我们不能根据一张“卖身契”就把民国时代的中国定性为奴隶制。我们之所以不赞成从一个假想的中国古代奴隶制的概念出发而把迁居成周的殷民定性为奴隶,是因为我们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很难找出一个凌驾于殷民之上的以平等独立的自由人为主体的公民社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中国古代事实上也有一个由自由人或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国人”。“国人”享有多种权利,而其中最重要的有两项:第一是服兵役。国人是军事力量的中坚,服兵役既是国人的义务,更是国人的权利。第二是与国事。遇有重大的军国大事,君王要向国人征询意见,而国人也有发表意见甚至左右事态的权利。所谓“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11]《周礼·小司寇》,就是指此而言。如此看来,中国古代的“国人”确实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古希腊时代的城邦公民。但类似并不就是,二者之间有着重大的原则性区别。
  如果说,国人首先是享有和承担服兵役权利和义务的人,那么就成周而言,被迁殷民就是国人。殷人既是“成周八师”的主体,当然也是成周国人的主体。被征服者和被统治者成为国人的主体,不仅大异于古希腊,而且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是具有开先河意义的创举。这是周人朝着实现“王天下”宏图伟业的方向迈出的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所谓“王天下”,也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视天下为一家,视天下苍生为王的子民。和古希腊以城邦为本位的武装殖民相比,甚至和马其顿亚历山大大帝的武装征服相比,周人的“王天下”无疑是一个更宏伟博大也更具人类情怀的理想。正和迁殷民于成周一样,西周初年的大规模封建,必须和周人“王天下”的理想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认清它的实质及其对以后全部中国文化的奠基意义和深远影响。
  关于封建,《左传》有一个概要的说法:“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12]《左传·隐公八年》 根据王玉哲的解释:“生”即是生死的生,也即生时而非死后受封;“赐姓”不是给受封者赐姓,而是赐予受封者以各姓族众;“胙之土”即是赐予受封者以土地;“命之氏”则是命受封者于受赐土地上建国,以国为氏。赐姓(授民)、胙土(授疆土)、命氏(建国立氏),是西周封建的三项核心内容。[14]概括起来,也即通常所谓“授民授疆土”。关于各诸侯国“授民授疆土”的具体情况,古代文献记述最详者莫过于《左传》的一段追忆: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聘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厥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2]《左传·定公四年》
  如此看来,封建是和迁殷民于成周性质大体相同的举措,只不过一是直接扩展了周的京畿之地,一是建立了藩屏周室的诸侯国家。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分给伯禽(鲁)和康叔(卫)的殷民六族和七族,以及分给唐叔(晋)的怀姓九宗,都分别成为鲁、卫和晋的“国人”。春秋初期,晋国内乱,晋侯自翼奔随,“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晋人谓之鄂侯。”[12]《左传·隐公六年》这说明怀姓九宗一直都是晋国重要的政治力量。春秋末年,鲁国阳虎专权,“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12]《左传·定公六年》。说明殷人在鲁也始终都是“国人”的主体。
  被征服的殷人以及像殷人一样被征服的东方各部落(如怀姓九宗),虽然成为周以及周所建立的诸侯国中的“国人”,但从血缘关系上说,他们毕竟不是周的族众。周人并非不懂得“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道理,但深谙周文化精神的孔子却是主张“有教无类”的。“教”是“无类”的前提,这个“教”落实到西周初年的封建制度上,就是“作新民”。这从《尚书》中看得很清楚。《尚书》的《康诰》、《酒诰》和《梓材》三篇,均是周公教导卫康叔如何治理殷民的告诫,而贯穿这三篇诰令的主旨,归结到一点就是“作新民”。其中尤以《康诰》说得明白:
  天畏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乃其民。我闻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惠不惠,懋不懋。”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6]《尚书·康诰》
  通观整篇《康诰》,所谓“作新民”大体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正的方面看,要从保民的立场出发“敬明乃罚”,也即审慎严明地使用刑罚,而不要动不动就诉诸刑罚。要像对待病人一样,使之彻底摒弃罪恶(所谓“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要像保护无知的婴儿一样,使之康乐安定(所谓“若保赤子,惟民其康”)。
  其次,从负的方面看,对于那些不可宽恕的罪行,则必须严惩不贷。这些罪行包括:(1)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不畏死”者;(2) “元恶大憝”、“不孝不友”者;(3) 身为“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而“不率大戛”者;(4) 身为“君”、“长”而“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且“惟威惟虐,大放王命”者。值得注意的是,“不孝不友”被视为是“元恶大憝”。周公说: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6]《尚书·康诰》
  这里的“孝”和“友”,无疑是基于人类最基本的父子、兄弟的血缘关系而言。强调和维护孝友,也就是维护殷人原有家族、氏族和部落的既定秩序,维护其“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以及“君”、“长”等各阶层贵族(所谓“多士”)的既有地位和权力。很显然,周是把殷人当作一个整体来实行统治的。这样做的优点显而易见,因为周无需增派更多的统治人员,而只需殷人原有的各阶层贵族的臣服。正因为如此,身为贵族的“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以及“君”、“长”等“不率大戛”、“大放王命”,就是不可宽恕的,必须严惩不贷。所谓“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恐怕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政”,既指殷人部落共同体原有的秩序,也指殷人部落中代表这种秩序的各阶层贵族。从鲁国的殷人迟至春秋后期依然保留其“亳社”这个事实看,周似乎始终都没有打破殷人原有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共同体。因此,所谓“作新民”,绝不是要摧毁殷人原有的部落共同体,而是在保留殷人原有的部落共同体的前提下,使之成为臣服于周的封建统治秩序的新的诸侯国家中的“国人”。
  但是,“国人”并不仅仅是由殷人组成,周人自己原有的族众以及被征服的其他东方部落的族众,皆被统摄在新的封建秩序之下,成为不同诸侯国家中的“国人”。正是从这里,形成了周的“国人”与古希腊“公民”之间虽然微妙但却绝非无关紧要的区别。在古希腊,一个雅典公民同时也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雅典人,他与任何一个其他雅典公民一样,不存在基于血缘关系的身份差异。血缘是他成为公民的前提甚至惟一条件,血缘决定了他的公民地位,但血缘因此也就从他的公民生活中隐退。在周的封建秩序下则不同,虽然殷人和周人一样成为国人,但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基于血缘关系的身份差异,而这种身份差异对于他们在封建秩序下的社会地位却是至关重要的。
  周通过迁殷人于成周创建了一个不同于宗周的新的京畿之地,更通过封建这种独特的社会组织模式,创建了一大批与传统的部落共同体迥然不同的新的诸侯国家。新的诸侯国家并没有替代或取消原有的部落共同体,而是在它之上架构了一个更高层次的社会共同体。在这个更高层次的社会共同体中,所谓“国人”并不是一个成分单一的社会阶层,而是包括了由于种族渊源或血缘关系不同因而其身份和社会地位也不同的复杂等级在内的社会群体。凌驾在诸侯国之上的,则是周天子至高无上的封建王权。《左传》云:
  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12]《左传·桓公二年》
  《左传》中还有这样的说法:
  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司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12]《左传·襄公十四年》
  这就是周人创建的封建王朝,它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社会共同体和不同等级的权利所有者构成的崭新的人类社会共同体,也就是传统的中国人所谓的“天下”。然而,在这个拥有不同种族渊源、不同身份和不同等级的复杂的人类社会共同体中,周人的王何以能够成为普天之下无可置疑的合法共主呢?这是周人“王天下”面临的另一个甚至更为根本的问题。
  
  五、周的文化创造:释德
  
  虽然周对包括殷人在内的东方各部落一视同仁,使之成为新的封建秩序下的“国人”,但这些被征服者却未必心悦诚服地接受周人的统治。这一点《尚书》说得很清楚,所谓“今惟民不静,未戾厥心,迪屡未同”[6]《尚书·康诰》。似乎很有些屡教不改的意思。因此,周人要取得被征服部落的认同,就不仅要有政治上的两手,在统治方式上采取恩威并用的策略;而且还要有思想上的两手,这就是对被征服部落的历史进行正反两个方面的理论总结。《多士》载:
  我闻曰:“上帝引逸。”有夏不适逸,则惟帝降格,向于时夏。弗克庸帝,大淫泆有辞。惟时天罔念闻,厥惟废元命,降致罚,乃命尔先祖成汤革夏,俊民甸四方。自成汤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祀,亦惟天丕建,保有殷。殷王亦罔敢失帝,罔不配天其泽。在今后嗣王,诞罔显于天,矧曰其有听念于先王勤家。诞淫厥泆,罔顾于天显民祗。惟时上帝不保,降若兹大丧。[6]《尚书·多士》
  这是周公直接面对被征服者的说教。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说教并不只是针对外人的宣传,而且也是周人自己真心信奉的。我们看到,在召公对成王的教诲中,同样也包含着这种对夏、商历史的总结和认识:
  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服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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